解读《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对电商行业税务合规影响

2025-06-20  作者:薛载华  来源: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编者按:

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系国税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根据国税总局同步下发的起草说明,《规定》拟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其发布将会对平台企业、网店、MCN机构、主播等直播行业各主体产生较大影响,对平台内经营者涉税合规提出新的挑战。本篇结合理税团队对互联网平台企业、MCN机构、网络主播等的深入了解与服务实践,对文件重点内容及对各主体带来影响进行分析。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解读

(一)衔接《电子商务法》,拟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

《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颁布并于2019年正式实施,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相关的信息……。”由此,电子商务法奠定了信息报送的依据为“法律及行政法规”。根据国税总局同时公布的《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规定》将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以符合、衔接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之要求。


(二)比对《电子商务法》,报送主体是否有变化?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尽管《起草说明》以及报送规定第一条都明确了,《规定》是根据电子商务法制定,但对报送主体的称谓和概念界定上仍有区别:


《规定》中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照《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一概念。《电子商务法》首先对电子商务进行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并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一步细分为包含三类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前者可以称为第三方平台,平台经营者独立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又服务于双方的交易;后者称为自营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开展自营业务,大致可以理解为商家在自己网站上开了一家门店。第九条进一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概念进行界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纳税信息责任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上述概念与《规定》的报送主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称谓不同,但主要指称主体一致。既包括天猫、京东等电商销售平台,也包括抖音、快手等网络视频平台。


(三)报送内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涉税信息 

1. 除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外,《规定》还要求报送从业者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了概念界定,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规定》并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概念界定,由于主播带货这一销售模式中,相关从业人员与所述MCN机构的分成方式较为多元,无需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无法涵盖在“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中,故《规定》使用了“从业人员”这一宽泛概念,但并未对从业人员给出定义,而是直接规定了平台企业应当报送从业人员的哪些具体信息。


《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详细列明了报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其中针对已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要求申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店铺名称、网站链接信息。平台经营者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互联网平台开设有网上店铺销售的企业,包括注册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性质的店铺;一类为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平台拥有多名主播的MCN机构,相关合作由MCN机构与品牌方签约、由签约主播提供直播带货、短视频广告等服务。即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并不直接掌握头部主播的涉税信息,而是需要报送账户归属的MCN机构的信息。


2.  需报送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打赏收入等全部收入信息

包括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服务收入,以及其他佣金、直播打赏等收入信息。


3.  报送频次明确为季度终了的次月

无论是直播带货还是网店销售,均会比较高频的出现退货情况,以季度为单位进行数据报送一定程度可以修正季度内的退换货数据情况,统计结果相对更加有参考性。


(四)便民劳务从业人员可不报,税总待发布细则、开通接口

《起草说明》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首先强调的就是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操作,未来还需要国税总局起草配套文件,明确报送表单、数据口径,并开通端口。此外,《规定》也明确了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二、《规定》对不同主体带来的影响

(一)对平台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其沉淀的数据从经营者的收入角度,不仅包括海量的订单交易明细、、直播打赏具体数据,还包括经营者成本端涉及到的流量投放等海量数据信息。无论是订单还是投流,详细订单信息数据量大,未来信息报送可能需要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细则的具体要求,从原始订单信息中抓取相关数据生成报送信息,以兼顾系统对接流畅以及数据准确性。


(二)MCN机构应全面加强税务合规工作

1. 应全面关注签约主播的税务合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以来,又于2022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辅之以通过税收违法案件公示网络主播偷逃税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主播的税务合规问题引起MCN机构的重视。


本次《规定》要求报送从业者信息,MCN机构应当根据与主播合作方式的实质,确定主播取得收入性质,如果主播确实有设立工作室或公司,负担部分经营成本,与MCN机构分收入,双方各自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负担成本的,税法并不禁止此种方式下主播取得的收入确认至所属公司或工作室。如果主播并没有独立于MCN 机构的独立运营的公司或工作室,合作方式是由MCN机构负责全部的收入、成本核算,按照利润一定比例分成至主播,应当按照劳务收入性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否则,在《规定》执行后,将会导致平台报送的某个主播账号项下的全口径收入数据与该主播个人名下的个税申报收入数据差异较大从而爆发偷税风险。


总之,税法并不禁止主播以名实相符的经营合作方式结算定性其取得的收入,禁止的是名实不符,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偷逃个税的行为。根据前述22年《意见》要求,MCN机构有明确区分和界定主播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扣缴个税义务,故对与主播的合作经营方式应当尽到实质审核义务,避免按照主播要求放任帮助其偷税行为发生。


2. 应注重经营数据下载、保存,与记账情况及时比对调整

从收入端角度,应当及时下载留存各月度成交数据,包含合同订单、交易明细、实时成交情况等,如账号归属于主播,双方采用合作方式的,更应统计好实时订单成交数据;


从成本端角度,因流量投放、人员人工等都属于MCN机构运营中数额较大的成本项,占据收入比例较高,除收入应当留存明细数据外,如流量投放包括巨量千川的直播投流、抖加等的视频投流等,均应定期下载后台数据,避免只有大数无对应具体投流明细情况。就人员费用分摊而言,避免出现人员、工位费等的重复分摊等。


3. 梳理旗下账号及其账号归属,尽量实现主播与账号归属的对应

由于平台初期账号需要绑定至自然人名下,或者MCN机构为了增加对账号的控制权,会将账号注册至非出境/分成主播的自然人名下,此时会引发登记的“从业人员”、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相分离,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数据稽核风险,因此建议各家机构应当梳理旗下账号及其账号归属,在保障双方合作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取得收入的实际主体与平台登记主体相一致。


(三)网络主播应更加关注个税合规

无论是从政策规定,还是从税务稽查实践,主播尤其是高收入头部主播始终是个税合规的重点监管对象。事前,《规定》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各项收入与身份信息,能够更加精准的扫描主播个税缴纳是否合规。例如:主播个税收入申报数据与所属账号取得的全部收入数据比,作为风险评估指标。


事后,税务机关开展涉税风险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上述信息均可以从数据本身即比对出主播存在的潜在涉税风险,主播的税务合规应始终作为重点。


(四)对各类网上店铺合规经营提出新要求

一是对成交额高,但通过设立多个个体户等方式转移、分拆收入的情况应当进一步关注;

二是通过私户收款不入账、不开票的偷税行为面临更高风险;

三是对刷单情况,尽管已有税务机关对刷单收入部分在稽查计算补缴税款时予以了扣除,但企业仍应关注,大量刷单造假会导致企业被报送的收入数据信息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信息差异过大从而引发预警。当然,这也对传统电商平台、网上店铺应当使用何种方式进行合法推广提出新的要求;

四是应当关注订单交易、物流等信息的实时记录、下载与核验。


三、小结

大数据税收征管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断拓展,税务机关的检查能力、稽查能力恐怖提升。因此,我们建议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断重视税务合规,调整经营模式,做好财务税务的高效处理,寻求、调整业务增长与合规经营的平衡点,促进业务长期健康有效发展。


原文链接详见:泰和泰研析 | 解读《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对电商行业税务合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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