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的决定

2022-11-1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2021〕 26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 作出修改。


原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  四个资质等级。”《决定》 提出,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 二项,修改为:“ (二) 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 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规定全文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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