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3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全文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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