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利弊分析

2024-07-10  作者:周奋  

新公司法生效首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华昌达(30027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两个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涉及弥补亏损的金额为20.33亿元,动用资本公积高达19.81亿元,引发市场关注,本文拟就上市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利弊问题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最新实践

华昌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中,有两个议案分别为:

1.《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议案一涉及母公司单体,议案二则涉及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弥补亏损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净资产中,未分配利润为-18.56亿,盈余公积为1,295.74万元,资本公积为18.93亿元。公司拟使用盈余公积1,295.74万元和资本公积18.43亿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的累计亏损。2023年12月31日华昌达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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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弥补亏损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德梅柯未分配利润为-1.77亿元,盈余公积3,454.5万元,资本公积2.44亿元。上海德梅柯拟使用盈余公积3,454.5万元和资本公积1.42亿元,两项合计1.77亿元用于弥补上海德梅柯累计亏损。
以上两项操作累计弥补亏损20.33亿元,其中动用资本公积19.85亿元,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

02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历史沿革

1.历史沿革

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可以弥补”、“不能弥补”再到“可以弥补”三个阶段。

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的《公司法》未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司法》(199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005年,《公司法》在修订时明确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023年,《公司法》又明确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司法》(202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制度演变逻辑

有观点认为,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明确禁止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是受到了2001年“三联重组郑百文”事件的影响。


受益于检索工具的便利,如今我们还能查到当年的原始信息披露文件,《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年度报告》显示,200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当时上市公司郑百文连续三年亏损,背负巨额债务且濒临破产。经债权人、战略投资方、上市公司等多方努力,上市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资产、债务重组方案。重组后三联集团持股上市公司50%,成为控股股东。“三联重组郑百文”事件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主要操分为三步:


第一步,根据重组相关协议,三联集团购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14.47亿元的债权,购买完成之后,三联集团为上市公司债权人。


第二步,三联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债务豁免协议》,三联集团在取得上市公司50%的股权后10日内,豁免上市公司这一笔债务,这一操作使得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而增加14.47亿元。


第三步,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以上可以看出,豁免债务并不涉及三联集团对上市公司投入新增资金,只是让原本就丧失偿债能力、负债累累的上市公司少还一笔债务,而会计处理上不仅因此增加14.47元资本公积,而且还借助该资本公积冲抵了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财务报表立刻大为改善,市场一片哗然,纷纷质疑三联集团粉饰财务报表。


不过,笔者需要提醒各位关注的是,虽然三联集团没有直接向上市公司投入资金,但在操作第一步时,信达不可能无偿出售14.47亿元债权,三联集团收购债权时已经付出了代价,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摆脱债务的包袱,上市公司也因此获得巨大的利益。


03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利弊分析

为避免误解,本部分关于利弊的分析不针对任何特定公司,仅就现行制度进行分析。

1.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优势

(1)促进分红前提条件的达成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用于分红,若公司前期累计亏损较多,即便后续持续盈利,在亏损弥补完成以前,也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分红前提条件。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将促成分红条件的达成,有利于中小股东共享上市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


(2)优化财务结构,提升公司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心

从财务角度来看,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能够做到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情况下快速减少累计亏损,调整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结构,财务报表的优化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心。


(3)有助于硬科技公司的良性发展

部分特定行业的公司需要长期、大量的研发投入,前期主要靠股权融资获得资金支撑公司发展,账面上一方面有因溢价增资形成的大额资本公积,另一方面又有巨额的未弥补亏损,比较典型的公司有两类,一是需要长期投入巨额资金的创新药研发公司,二是致力于突破“卡脖子”的硬科技公司。


科创板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公司上市,但是财务报表上巨额的未弥补亏损往往令投资者望而却步,提供弥补亏损的新选项,将有助于公司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有利于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快速发展。


2.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弊端探讨

(1)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有观点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但事实上,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导致资金或利益从公司流出,也不影响净资产总额,只是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内部调整,对公司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没有影响,笔者认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2)是否可能导致税负增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企业形成的亏损可以在未来五年内用于抵税,如果亏损被资本公积弥补,可能丧失抵税利益。


此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行为本身是否产生纳税义务,现行税法并未明确,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内部变动不导致公司产生新增收益,公司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需参照减资时用实收资本弥补亏损的涉税处理方式,而部分地方税务局(如浙江、大连等)已经明确此类情况相当于股东收回投资再捐赠给公司,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是否影响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之嫌

在“三联重组郑百文”事件中,新的控股股东三联集团通过豁免债务,在未投入新增资金的情况下抹掉上市公司的累计亏损,被质疑有粉饰报表之嫌,如今新公司法再次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此类质疑会再次上演吗?


按照当前的规则,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以股东豁免公司债务为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股东豁免债务,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而资本公积则可用于弥补亏损,市场可能又会质疑该操作是否在粉饰报表。


但笔者认为,股东豁免上市公司债务的确会导致上市公司负债减少,上市公司实实在在地获得了利益,只要债务的产生及其豁免客观真实,豁免债务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会导致报表被粉饰。


当然,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细化披露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的形成过程,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供投资者决策参考。


总体而言,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利大于弊,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同时也要逐步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防范企业利用规则漏洞粉饰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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