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海金山法院就某公司诉AI平台及用户李某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认为李某发布的“美杜莎”LoRA模型侵犯其《斗破苍穹》动漫角色著作权。法院认定“美杜莎”为公有领域词汇,不构成商品名称。但李某为商业目的,使用“美杜莎”作品训练AI模型并公开发布,侵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构成改编权侵权。平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所享有的《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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