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津01民终4642号
案情概要
2006年8月,被告马某入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1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马某进行考核。马某对该文件制定程序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某保险公司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人民币77000元(币种下同)。2022年11月7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支付申请人马某2021年度绩效工资64655.22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前述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支付马某2021年度绩效奖金64655.22元。
争议焦点
某保险公司依据《考核办法》和《2021年总公司年终奖金方案》,确定马某个人绩效系数为0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全文详见: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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