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工作指引(试行)
为更好促进成渝地区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案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法高效的原则】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接管职责,提高接管效率,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
第二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人应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人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二章 接管筹备工作
第四条【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在开展接管工作前,应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债务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等;
(三)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劳动关系现状、工资及社保支付情况等;
(四)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场所、营业状况、主要合同履行情况等;
(五)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范围、种类、数量、保管情况及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等;
(六)债务人的涉诉涉执情况,包括涉及案件的数量、案件材料保管情况、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进度、执行案件的执行进度等情况。
第五条【调查途径和方式】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调阅或通过破产案件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破产案件及涉诉涉执案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资料以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二)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债务人的相关公示信息;
(三)向市场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车辆管理及档案户籍管理等行政机关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与债务人相关的信息和档案资料;
(四)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财务人员、职工等)询问债务人的相关情况;
(五)实地查看债务人的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经营场所。必要时可向物业、社区等周边可能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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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试行)》全文详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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