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区关于“无产可破”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的规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2022-11-21    

2021年11月12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印发《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情形、确定方式、审核程序等予以明确,并组建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办理破产工作提质增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对象】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筒称“援助资金”)用于援助本院受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资金来源】援助资金由区财政拨付,数额根据本院每年预算确定。


第四条【使用范围】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五条【使用情形】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三)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确定方式】个案援助资金金额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债务人无任何财产线索,亦无任何财产、财务资料等可供清算的,每件援助不超过5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4万元;

(二)债务人财产较为分散,财产调查、归集工作较为繁杂,资产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下的,每件援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8万元;涉及债权人人数在20至50人的,每件援助不超过15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10万元;

(三)债务人财产需跨省调查、处置或特别分散,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等导致管理人工作量巨大情形的,援助金额可酌情提高,但每件报酬与费用合计援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七条【考虑因素】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八条【管理人更换时援助金额的确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第九条【申请程序】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30日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印证材料和工作开展清单。


第十条【核查程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本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以及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司法行政装备部门、内部监察(督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核。

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于每季度对该季度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决策,决定发放事项,并形成纪要。


第十三条【支付规定】本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承办法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凭《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援助资金审核发放纪要及审核确认的费用凭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退还援助资金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并且导致本规定第五条所述情形消失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援助资金发放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诚、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审计】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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