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湄潭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3-02-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 2507 号


关键词:BT合同/招投标/回购款利息/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


争议焦点:

1、案涉 BT 合同的效力;

2、回购期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3、湄潭县政府和湄潭县财政局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贵阳桥梁公司为乙方与湄潭县人民政府为甲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省道S204湄潭县黄家坝至湄江桥公路改造工程采用BT模式,由乙方建设,并授权湄潭县交通局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企业投资,政府回购”的BT模式进行实施。2012年8月25日,贵阳桥梁公司与湄潭县交通局签订《省道S204湄潭县黄家坝至湄江桥 (南滨路) 公路改造工程BT合同》,合同第八章8.2.3回购款的支付:本工程回购期为两年,分三次回购,回购比例为3:3:4,即第 一回购期: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回购30%;第二回购期:交付使用一年后的30日内再回购30%;第三回购期:交付使用两年后的30日内,回购余下的40%。同时甲方有权提前支付回购价款,一方不得拒绝。若本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不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和投资回报。乙方提前完工,有权申请交工验收,甲方不得拒绝,回购期相应提前,建设期利息和回购期利息据实计算;8.2.4工程回购款计算公式:投资人应得回购款=A+B+C。A:经过湄潭县审计局决算审计的建安工程款;B:投资回报=A×投资回报率8%;C:回购期利息。 1.建设期利息:按各期实际工程完成量金额 (以500万元为一个计量 单位) 和占用时间为基数计算,利率按年利率12%执行;2.支付建设期利息,扣减各期三个月利息 (即少计三个月利息) ;3.建设期利息支付时间:在支付第一期回购款时支付;4.回购期利息:按各回购期占用时间为基数计算,利率按年年利率12%执行;8.2.5回购款的特别说明:在本工程项目进入回购期,如果决算审计未完成,甲方须按施工图预算的建安工程费单价、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测算决算金额,分别计算利息及投资回报,按8.2.3条约定支付乙方第一、第二期回购款; 审计完成后,余下的回购款按县审计局审定的金额结算支付。


合同签订后,贵阳桥梁公司按照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并于2014年12月30日,将工程交湄潭县交通局验收后使用。2017年7月10日, 四川蜀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湄潭县审计局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省道S204湄潭县黄家坝至湄江桥公路改造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金额为285516096.93元,审定金额为265882944.03元,审减金额19633152.90元,审减比例为6.88%。湄潭县交通局已付19630.627万元。尚欠69576674.03元。贵安公司垫付审计费981657.65元,经双方结算,湄潭县交通局愿意支付欠款及8%的投资回报,即共支付贵安公司91828967.20元,后因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达成协议,贵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阳桥梁公司) 于2015年12月23日经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变更登记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涉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2014年3月26日,湄潭县人民政府向贵阳桥梁公司出函承诺对项目工程款用县级财政资金支付。


裁判理由: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案涉公路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案涉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主体,但根据本案事实,案涉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即签订了施工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案涉BT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2、关于回购期利息问题

案涉项目系BT工程,湄潭县交通局回购工程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属于支付工程款,BT合同约定了三个回购期及按期支付回购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 原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因BT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原审判决按照法定利率标准计算回购期利息,亦无不当。


3、关于湄潭县政府和湄潭县财政局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BT合同系由湄潭县交通局与贵安公司签订,工程发包人系湄潭县交通局,应由其承担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责任。湄潭县政府与湄潭县财政局出于行政管理职责出具的相关函件,不具有债务加入和担保的意思表示,贵安公司主张湄潭县政府与湄潭县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湄潭县政府和湄潭县财政局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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