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探析数字藏品发展风险与合规建议

2022-12-16  作者:朱杰,陈超  

前  言

2022年9月4日,由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等多机构共同编制的《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以下简称《评价准则》)正式发布。该准则规定了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自律管理标准、合规经营标准、评价认证技术指标及评价准则条件,适用于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评价,为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相关机构预防合规风险、构建合规体系提供了指引。


一、行业发展:萌芽、野蛮生长、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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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元宇宙”概念爆火,形成了以虚拟身份、交互体验、社交网络、内容生态、经济体系、衍生工具等为核心要素,以硬件、网络、算力等为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电子游戏、扩展现实、区块链等为技术支撑的完整概念[1]。与此共生的NFT、数字藏品(来源于NFT,但不等于NFT)、开源软件、虚拟数字人等技术、设施、产品迸发生长。其中数字藏品以其唯一、稀缺、不可篡改等特性受到行业热捧,一时间各大平台均挥刀杀入,自此,数字藏品进入野蛮疯狂地生长。在一段时间的热潮过后,由于诈骗、虚假炒作、金融化倾向等违规违法行为,数字藏品出现退热趋势。行业生态良性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对数字藏品合规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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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今年八月,我国大大小小的数字藏品平台就多达一千余家,而在去年年底,平台数量还不到一百家。多数平台二级市场交易价和首发价相比涨幅可观,如在HOTDOG平台上,一幅首发价十几二十元的藏品,进入二级市场后普遍价格达数千元。今年7月15日,在某数字藏品平台上,一幅云锦作品春华秋实数字藏品正式发行后,一个玩家以299元的价格抢到了500份藏品中的一份,约40分钟后,便以1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下一任玩家,随即,这幅藏品的新主人就以16666元的价格进行再次出售[2]。虽然不像一级市场那样一发行就秒抢空,但是二级市场的繁荣度仍然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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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国外,NFT市场的疯狂程度更甚,如2021年初,国外一名艺术家Beeple将自己曾经创作的数千幅画作拼接而成,发布了数字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最终在佳士得以6934万美元的价格拍出;而另一位数字艺术家Pak的数字作品总销售额目前已超3.55亿美元。据艾媒研究院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NFT市场容量超400亿美元,以蚂蚁区块链和全球NFT上涨为依据,可以预测我国数字藏品市场容量将在2026年达到295.2亿元;同时,投资银行杰富瑞也预测2025年全球NFT市场价值或将超过800亿美元。可见,NFT市场涨势迅速,且行业内对其发展趋势普遍看好。但是,伴随数字藏品行业的野蛮生长,假性存量竞争、内容同质化、炒作等现象随之而来。今年年初以来,包括监管机关、行业经营者等主体,都已经开始对数字藏品市场进行整治,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呈现回归理性趋势。


如今年3月,腾讯官方就封禁了多个数字藏品平台小程序及公众号;7月3日,数字藏品平台赛博艺术和嘉熠元艺分别公告称,受到当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审核平台有关资质,并面临关闭市场;8月16日,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也发布公告,声称幻核将做出业务调整,停止数字藏品发行。正如数字交易平台欧易NFT市场研究员张涛表示:“数字藏品热度最高时,出现了几个现象级项目,但投机炒作如影随形,消耗了大量艺术创作者及收藏者的热情和关注度,随着热度的下降,资本的兴趣也随之转冷,整个市场开始降温,泡沫退去,市场逐渐回归理性”。


二、行业规范现状及《评价准则》的意义

目前,我国关于数字藏品相关法律法规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多的是行业、联盟、组织的倡议、提示和公约等。如2022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对利用“元宇宙”概念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实施诈骗、恶意炒作房地产、变相从事虚拟货币等行为存在的风险进行明示,旨在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2022年2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发布《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资本炒作、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发行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旨在遏制NFT金融证券化,严防NFT的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4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要求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评价准则》对数字藏品的使用目的进行了明确(限于使用流转,不得炒作、金融化、证券化等),旨在从源头上对数字藏品的定义、合规发行及流转环节等进行规范。是行业自律自治进程中的又一重要举措。


三、《评价准则》对相关定义的明晰


(一)数字经济

2021年3月11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该目标的提出,为数字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调,指明了基本发展方向,描绘了数字经济蓝图。于是,在2021年12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据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就明确定义了,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评价准则》在以上定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的识别—选择—过滤—储存—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来引导资源发挥作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数字经济范畴。如技术层面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应用层面的新零售、新制造等都是典型代表。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概念,其外延和内涵极其丰富,并处在不断的迭代、发展中,因此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定义,把握数字经济的动态范围,对于利用数字经济平台,发展数字经济产业都起到先导性作用。


(二)NFT

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成熟,NFT也成为IT、金融、法律等学者、从业者争相研究的对象,目前对NFT的讨论十分丰富。我们可以简单地把NFT理解为一种数据格式,而通过这种数据格式可以把多种形态的信息储存在区块链上,包括图片、声音、视频等[6]。《评价准则》认为,NFT的价值在于数字化映射,可将资产的相关权利内容、过往交易信息等记录在智能合约的标示信息中,并在对应的区块链上给特定的资产生成一个无法篡改的独特编码,NFT标记了用户对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使其能够通过交易实现价值流转。NFT具有的以下特点使其价值性能够得到体现:

① 唯一性:即每一个通证都代表着独一无二的某个对象,即使存在表现形式相同的多个通证,但是其本身及代表的对象是独一无二的。数字藏品的玩家们可能比较好理解,一般市面上某个数字藏品一次会发行10000份、5000份等等,那么市面上就存在许多同样的数字藏品。但是,即使其看起来一样,但每一份都是不同的,其内含哈希值标志着每份藏品独一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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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不可分割性:即对于1个NFT,不可再在技术上进行分割。

③ 不可篡改性:NFT创建、发布、交易等信息都记录在区块链上,所有的信息均可溯源,由于区块链的特征,导致一旦某个部分篡改,都会被后续区块识别,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不可逆转、也不可篡改。

④ 稀缺性:简单的道理,当市面上存在同种的NFT数量过多,其价值必然“通胀”贬值。


(三)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源于NFT概念,NFT可以将各种实体物品数字化,通过技术的方式呈现,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其实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等生成唯一数字凭证。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在发展模式上,NFT强调金融属性,而国内数字藏品则更加强调收藏属性;在交易机制和价格上,NFT允许二级市场交易,而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大多仅支持一级市场购买,不支持二级市场交易流通,如大平台鲸探明确不得将藏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并要求用户需持有满180天后才能进行转增;在基础设施方面,NFT主要采用公链支撑,而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多是基于联盟链发行。


四、《评价准则》的具体规范


(一)基本条件

申请参与评价的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应当符合数字藏品行业发展战略和总要求;坚持创新,弘扬民族文化;强调产业协作,赋能实体经济;抵制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持合规底线,远离非法模式;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藏品审核,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要求

数字藏品从业者或机构在申请示范时,应当满足:

①获得机构或专家的推荐同意申报;

②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新闻、经济纠纷或被行业管理机构处罚;

③获得地方政府或行业机构转型支持或政策扶持;

④自愿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三)评价指标

示范评价指标从产业发展维度、区块链技术维度、合规稳定运营维度、产品内容维度、社会经济影响维度,五个一级指标,十三个二级指标进行评分。


(四)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应当由协会、专家、第三方合规机构等的第三方机构组成,并满足以下条件:

①与申报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②有相关评价经费、组织保障、资源协调、人力等投入;

③有开展数字藏品行业评级工作相适应的评价经验;

④熟悉我国不同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模式、案例等;

⑤获得本团体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考核和认证。


(五)评价人员

评价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数字藏品产业相关政策;

②熟悉数字藏品产业的类型、特点、特征、标准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③熟悉数字藏品产业的发展情况、产业特点、市场规模、商业模式;

④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⑤应具备识别数字藏品产业发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⑥应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独立于被评价单位


应由本团体牵头成立数字藏品产业合规及示范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领导、数字藏品产业专家、文化旅游产业专家、商业流通经济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负责下列工作:

①组织评价活动,组建或指派评价机构;

②审核和批准评价结果,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③应制定评审专家的任职要求及评审活动相关程序文件;

④对申诉与投诉的处理;

⑤对获得数字藏品产业证书和标志的机构进行监督。



(七)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

②应熟悉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产业形态、科技支撑、市场特点、经济模式、发展规律、文化内容及金融交易;

③应具备相关领域中级以上(含)职称;

④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⑤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的能力。

(八)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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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字藏品的风险与挑战

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在市场价格机制、交易平台准入门槛、产权确权规则、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还不甚完善。并且,我国数字藏品产业急速发展,现有市场和潜在市场庞大,无序炒作、产权不清晰、金融化倾向等风险时刻危害着数字产业的良性发展和金融秩序。


(一)知识产权风险

目前数字藏品市场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数字藏品发行人并非数字藏品对象的真实权利人,或者并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授权,此种行为可能会侵害实际权利人的著作权,由此带来侵权赔偿责任,而数字藏品的发布平台也可能因此承担平台监管责任。如今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立即删除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二)消费者侵权风险

相关法律及实务案例基本明确了数字藏品的购买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适用该规定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即“为生活消费需要”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对此,《民法典》第1277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明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态度,而数字藏品具有收藏、投资等价值,可以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商品”。其次,结合目前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平台的藏品仅限于使用、转增、收藏等目的,而限制了交易、投资的目的,因此数字藏品也满足了“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要求。所以,数字藏品的购买者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一些数字藏品发布交易平台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情况。如对消费者宣称该平台开通了二级交易市场,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藏品,实际上平台设置了参与二级交易的限制条件,并隐瞒了这些条件,影响了消费者决策。如某数字藏品平台“H”,在平台运营之初,就声称平台开通了二级交易市场,用户可以将抢到的藏品放在二级市场进行挂售,但是随着用户增多及挂售藏品增多,平台又设置了抢购条件,要求用户需先在二级市场购买3个藏品,才有资格在一级市场进行抢购,而二级市场的挂售价格均为千元以上,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等。除此之外,采取传销形式扩散,圈钱,承诺收益、回报、回购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引导消费者入场,由此可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相关平台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不少平台因此“圈钱跑路”,最终伤害却只能由普通用户承担。


(三)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由于数字藏品只有在区块链进行上链后,才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等特性,具有收藏、市场交易价值,但是一些平台,尤其是小平台,由于资金不足、技术力量不够,无法在较为权威、稳定、安全区块链进行上链,而只能在一些较小的、不成熟的联盟链上链[10]。并且,由于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的复杂性,如果考虑不周,会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漏洞,这种情况随时面临着受到黑客的技术攻击,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数据泄露、系统崩溃、资产被窃取、藏品价值受到影响等风险。


(四)无序炒作风险

目前,数字藏品发展处于早期阶段,大多数字藏品价值标准尚不明确,有待形成共识。由于监管不严甚至缺位和缺乏合理定价机制,导致操控、炒作事件频发。早期进入数字藏品的玩家或平台已经斩获了高额利润,并且持有大量藏品。在存在二级市场的平台,这些玩家可以通过大量持有藏品,控制藏品稀缺性,由此实现自主超高定价,在一些未开通二级市场的平台,一些用户也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违反平台规定进行场外交易,获取利润。随着国家逐步重视数字藏品市场,对于炒作行为严厉打击,不做整改的平台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五)金融与社会风险

金融风险是数字藏品发展的定时炸弹,避开金融化的发展方向是数字藏品行业安全发展的重点。“元宇宙”“NFT”“区块链”“数字藏品”等概念常被不法人员或平台利用,使其与金融挂钩,赋予其证券属性,如数字藏品被演变为投资产品,将权益拆分、批量创设、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和证券;提供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通过高额回报诱骗玩家入圈,并在大肆炒作哄抬价格后,圈钱离场。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严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所以很多平台通过限制二次交易来规避金融风险,但是,对于处于灰色地带的平台而言,仍然存在很多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仅面临着随时被整改的风险,也不利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六、数字藏品合规建议

(一)进行事前审查,明确真实的权利归属

对数字藏品发行申请人而言,应当明确真实权利人,确认产权权属。如果属于原创作品,应当及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保留创作的原始画稿等,以证明作品的真实作者;对于非原创作品或合作作品,在发行之前,务必取得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或全部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文件。就数字藏品发布平台而言,应当严格审查待发行藏品的权属关系,对申请发行人是否是真实权利人进行审查,避免因权利人不明,而引发侵权诉讼。对于不同情形应当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


1.申请人能够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时,可对著作权登记证书真伪进行审查,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或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确认著作权登记证书真实性后,如登记权利人与申请人同属一人,即可确认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作品的真实权利人,如登记权利人与申请人不同,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登记权利人的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当载明授权的事项、授权范围等;


2.未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无法提供证书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记录创作过程的证明、创作的原始书稿画稿等,平台应当就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3.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平台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作品创作或发布在先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4.对于无法提供任何权属证明或权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平台应当谨慎对待,如存在较大侵权风险,平台应当拒绝申请人发布数字藏品的申请。除此之外,在数字藏品生产创造的过程中,由于有多个主体参与,因此数字藏品版权权属的确认往往存在困难,如目前市面常见的以文物为对象的数字藏品,其发行参与方包括国家、博物馆、企业、自然人等等,多个主体共同完成创作、发行流程,而发行后作品的产权归属究竟为何,我国往往遵循合同优先的原则。因此,发行各方应当就数字化成果版权归属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归受托人所有。


(二)信息公开透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且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权、监督权等。《评价准则》也要求,平台需严格审核藏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并通过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产品公示、隐私政策声明等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数字藏品信息,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都对平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因此,对于上述规定,平台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来进行整改:


1.平台通过APP、公众号等途径发布APP下载广告、数字藏品售卖广告时,应当真实、准确的信息,尤其是对平台是否能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抢购及挂售条件、平台知名度、规模、技术支持等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不得作夸大、虚假的宣传;


2.平台应当在用户协议或APP界面中对平台的技术支持、用户规模、抢购与售卖限制条件、手续费标准及计算方式等信息进行着重明示,保护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注销账号的选择,让消费者决定是否在该平台进行消费;除此之外,消费者对于已售卖藏品是否能够退货这一问题,平台也应当在购买界面进行明示。笔者认为数字藏品由于其网络虚拟商品的性质,退货后不影响再次销售,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数字藏品并不属于定作、鲜活易腐、报纸期刊、可下载的商品,应当允许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平台可在APP上为消费者提供退货选项。


3.平台可以在APP界面提供用户反馈渠道、投诉举报选项,一方面,对于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平台应在限定日期内予以回复,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共同监督,也可维护平台的良好环境。


4.平台应当建立退出善后机制。由于数字藏品市场发展并未成熟,多数平台藏品并不互通,因此在平台退出市场后,已购买藏品的消费者权利如何维护,需要平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制度,如参考幻核平台,对已销售藏品进行退款、回购处理。同时,数藏行业也应当加强合作,建立藏品互认、互通机制,当然,这需要众多平台的共同努力。


(三)提升技术能力,完善保护和应急机制

数字藏品平台应加强平台安全性、稳定性建设,增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系统防御的能力,维持平台可信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网络科技企业提出了较高要求,数字藏品平台也不例外。对此,平台可从多方面着手:

1.总体层面,平台应当具备网络数据安全防护意识。可以在企业内部定期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培训,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展开专项培训。

2.具体层面,平台应当制定相应机制制度。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台应当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运维制度、数据分级分类安全制度、数据人员及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制度、隐私保护制度、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制度等,严防黑客入侵、资产盗取、数据泄露等风险,在系统受到侵入或者用户资产被盗等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响应用户需求,及时存证,并向用户提供维权支持,保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3.用户层面,平台应当向用户提供隐私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如采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向用户明示、征得同意并出具个人信息收集清单;对于用户数据的储存地址、信息保存期限、注销后信息保留期限、责任的承担等关涉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向用户告知。


(四)抵制无序炒作,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

数字藏品应当重“消费属性”,轻“投资属性”。《评价准则》指出,应当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目前数字藏品发展尚在早期阶段,大多数字藏品的价值标准尚不明确,有待形成共识,对此,平台应当:

1.制定并完善数字藏品定价标准,合理定价,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过高或过低定价进行仔细研判,防止出现严重泡沫,影响市场秩序;


2.合理设置发售模式,对转赠、内外部流转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从机制上避免无序炒作现象发生,如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加强监管和统计分析,进行监测、预警,对于溢价过高、场外交易等情形及时发出警告;


3.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用户理性消费和收藏、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如在用户注册平台帐号前,通过视频、文字、图画等生动有趣的方式,向用户宣传有关国家规定、典型违法案例等,既能够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也能够兼顾用户的接受度和体验感;


4.设置合理合法的惩罚机制,对于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备案、警告、处罚。如对于场外交易进行炒作的用户,可以制定相应惩处机制,在首次违规后,予以撤回交易并警告,再次违规则可锁定藏品、限制二次交易时间、禁止二次购买、甚至封禁账户等。


(五)引进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合规建设

数字藏品发布和交易各环节,都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由于篇幅所限,以上要点并未涵盖实践中所有的情形。对此,平台应当予以重视,坚守合规底线和行为红线,严格遵守信息技术、数据治理、隐私保护、业务监管、金融监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其次,坚决抵制数字藏品无序炒作、金融化倾向,绝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为数字藏品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共建共创良好的数字藏品产业生态。最后,相关企业可共同建设行业联盟并下设专门的合规服务机构,形成流程化合规管理体系,企业也可设置专门的合规部门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或常态化合规审查,排除风险点,建立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尽可能防范合规风险。

 

结语

《评价准则》及类似的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规约等共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指引了数字藏品行业合规的关键要点。除此之外,国家也应当在法律层面制定规范,将实践中一些合理的、有效的规约、倡议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数字藏品行业的规范力度。数字藏品想要在国内获得真正发展,需要的是合规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兼顾,需要平台积极配合监管的态度与监管层更合理有力的举措。相信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藏品将逐渐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更加规范、回归初衷的数字资产,成为现实世界资产与数字世界资产的桥梁。

 



注释 

[1]《元宇宙产业及元宇宙规则体系》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0635046928916549&wfr=spider&for=pc

[3]李韵石.野蛮生长的数字藏品[J].法人,2022(08):66-69.

[4]《2022上半年全球NFT数字藏品市场发展研究报告》

[5]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202208282493115131.html

[6]a15a.《一本书读懂web3.0:区块链、NFT、元宇宙和DAO》,100.

[7]李韵石.野蛮生长的数字藏品[J].法人,2022(08):66-69.

[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741372

[9]https://mp.weixin.qq.com/s/7DT50OmtUtBuk7P7fH0LLw

[10]https://mp.weixin.qq.com/s/5ObfHSb1r_AJY0-H3gZz2A

[11]https://www.163.com/dy/article/HG0I9C8A0532AH7Q.html

[12]廖欣,阮妤喆.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文化产业,2022(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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