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判决两家中国公司违反欧盟《反补贴条例》

2023-06-27    来源:世展网

2023年3月1日,欧盟普通法院针对中国企业Hengshi Egypt Fiberglass Fabrics SAE和Jushi Egypt for Fiberglass Industry SAE提起的法院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支持欧委会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将中国政府(公共机构)提供给在埃及设立的中国公司的财政资助认定为可诉补贴”没有违反欧盟《反补贴条例》。


上诉欧盟法院的两家中国企业是根据埃及法律在“中国-埃及苏伊士经济与贸易合作区”(SETC-Zone)设立的生产和出口企业,Jushi公司生产涉案产品(GFR)并出口到欧盟。SETC-Zone是根据中埃双方依据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而设立的。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GFR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后,又将中国涉案企业在埃及的公司纳入到调查程序中,由此引发了中国政府(公共机构)向在埃及的中国企业的母公司和在埃及设立的企业提供的资金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补贴”的争议。


欧盟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该行为属于“补贴”,并采取了反补贴措施。两家中国企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普通法院澄清了欧委会可以将A国给予B国家原产和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补贴归于B国的条件。


(一)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关于“政府”的概念,法院认为《欧盟反补贴条例》(条例)第2条(b)将政府的概念界定并限于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政府(或公共机构),但是,依据具体的证据,从该法律条款来看,未必资金资助不能归于原产于或出口国的政府(attribution)。此外,条例所规定的“由境内国家的政府提供的资金资助并非表明资助必须是直接来源于原产或出口国家的政府(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因此,条例没有排除中国公共机构,而非埃及政府,向在埃及的中国企业提供资金资助的可能性,这一资金资助可以归于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政府 - 埃及政府。


(二)SETC – Zone 

1. 法院首先描述了SETC-Zone的设立背景和中埃之间的战略合作,双边政府领导人的互访达成的备忘,以及埃及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到埃及投资,参与埃及政府倡导的“复兴项目”。

2. 始于2013年,SETC-Zone是在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框架下发展的。该倡议包含了“企业走出去”获益资金、税收、贷款、出口信贷、融资、出口保险和投资等补贴的机会。

3. 2015年,在埃及政府发起的“苏伊士运河走廊经济开发规划”框架下,SETC-Zone被纳入到了“苏伊士运河经济区”。

4. 2016年,中埃两国首脑为扩大SETC-Zone(6平方公里)举行揭幕仪式;同年1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阐明了SETC-Zone的重要法律地位。

5. 根据2016年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国按照“一带一路”的战略,埃及按照苏伊士运河走廊开发规划,两国政府共同开发SETC-Zone。为完成该目标,埃及政府将提供土地、劳工和税收优惠,而中国企业将用资产和管理层在“经济区”内经营生产。为了补偿埃及政府的资金短缺,中国政府还给投资者和中国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以支持该项战略和规划。


(三)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反补贴措施条例所表述的“在某一国家境内”(的补贴)并不说明补贴必须是直接源自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政府,相反,正如欧委会所述,使用这句话的含义不排除资金可以归于涉案产品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可能性。中国政府和埃及政府同心协力打造SETC-Zone使之成为具有特殊的法律和经济特征的区域,使得中国政府和机构授予那些在与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配置的经济区域内的中国企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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