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一方在两家仲裁机构中选定一家并申请仲裁的,难以认定双方就选择仲裁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

2023-12-06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就(2023)赣08执345号作出判决。在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肇庆仲裁委员会或中卫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了一致,且仲裁程序中,被执行人亦未能向中卫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选择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中卫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申请执行人的仲裁申请,因此对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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