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经营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短视频平台数据,形成包括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地,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经营者对此对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相关经营者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其竞争优势,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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