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发布者采用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专门的广告区域,并以显著标明等方式明确告知区域内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该区域内广告无需逐条标明“广告”。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鼓励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标明广告主身份。
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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