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圳、珠海、南沙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的政策对比》

2023-03-14  作者:周田、林慧  

自《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发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以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PE)以及风险投资(VC)市场,简称“QFLP”)的地位与作用越发得到肯定。目前,国内多个地区正在大力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引进国际化金融人才,推进人民币跨境融资、资本市场互通、机构互设等金融合作创新,这些举措有助于金融资源聚集发展,开拓新的海外金融合作伙伴,推动金融交流合作,增强我国的金融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日前,我们也接到不少客户方咨询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深圳市、珠海市、广州市南沙区(简称“南沙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是否存在不同优惠政策、何种优惠政策更具优势等问题。


结合上述问题,我们通过研究深圳市、珠海市、南沙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深圳、珠海、南沙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在QFLP方面的现行政策及各自的优势,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横向比较。


一、主体设立方面

地区

主体

监督管理部门

出资

深圳

1、区分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统称为试点企业;

2、注册在深圳,需进行前置审批,审批完成后进行工商登记;

3、需符合证券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一般标准;

4、GP与管理人可以分离,且允许双GP。

深圳市金融局会同市发改委等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并建立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联合会商工作机制

1、境外投资人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2、中国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海南

1、QFLP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海南当地注册(包括自由贸易港);

2、省直相关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或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发展中心出具推进函完成前置审批;

3、创业投资基金需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后可在海南发改委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

4、完成中基协备案后,必要时海南发改委会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5、在其他地区已经完成备案的,可以迁移入海南;

6、GP与管理人不必须统一。

由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监局、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1、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万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 万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其中,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 万人民币。

3、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珠海

1、QFLP基金管理人必须在珠海(包括横琴新区)作为试点企业申请注册;

2、经外商投资股权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认定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3、由中基协备案+试点企业领导小组管理;

4、允许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发起设立,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澳门企业或个人可以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5、原则上GP与管理人同一,但实践中可“一事一议”。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日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2、港澳企业或个人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不低于6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中外合资的企业境外股东需满足自有净资产不低于6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其他境外投资人自有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此外还需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5、境外投资人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只能以人民币出资。

南沙

1、QFLP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南沙注册(区分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企业制);

2、在工商注册前需先在南沙区金融工作局进行备案(非审批);

3、GP与管理人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

4、设置专门服务点,提供个案“一对一”专项服务;

5、完成中基协备案。

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但对于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的,进行奖励。

二、投资管理方面

地区

深圳

海南

珠海

南沙

基本规定

1、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2、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具体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但应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可投资行为

1、可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企业;

3、可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5、可投资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1、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2、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3、以私募基金从事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基协完成备案)。

1、未上市企业股权;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3、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

4、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

5、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6、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时,该实际控制人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

 

禁止投资行为

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1、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但经海南金融管理局、证监会海南分局、人民银行海口支行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利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向非被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7、不允许参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不允许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二级市场。

禁止投资基金中的基金

 

不能从事与股权(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退出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的资金和经营利润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方式汇出。

三、优惠、政策补贴方面

1、税收优惠措施

地区

企业所得税

个税

深圳

QFLP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享受《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等减持特别政策。

海南

1、对于注册在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在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负担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投资中小高新技术、初创型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项目投资方面,若投资的项目公司同样属于自贸港注册的鼓励类企业,该项目公司同样可以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遵循“先分后税”原则纳税,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

备案后,要投资运作合规,接受创投管理部门的监管是享受政策扶持的前提,若不进行备案或备案未提交年检申请或不符合年检要求,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珠海

管理机构所在地留存部分所得税100%返还。

基金出资人和高管个人的所得税根据纳税金额进行不同比例的返还。

南沙

公司制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采取股权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制的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税,在持有期满足一定年限后,最高也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1)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2、创新措施

地区

人才方面

租房方面

经营奖励

深圳

在落户奖励、管理资产规模奖励、管理费收入奖励、办公用房购房及租房补贴、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政策等方面,均有若干支持的措施。

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另外还有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补贴、QFLP基金实缴达到一定规模之后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海南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即可享受落户、购房购车、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优惠。

 

海南各市县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在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方面也出台支持的措施;

当地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充分提供托管、交易和退出的服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后续可以探索实行更为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珠海

在珠海横琴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落户扶持和经营扶持等优惠政策。

南沙

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设置人才奖励:个人经济贡献40%奖励,高管人才个人经济贡献100%奖励。

办公用房租房补贴每年按照租金参考价给予30%补贴期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人民币;新建或购置自用房的补贴最高1000万人民币。

 

1、注册资本奖励、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同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达到指标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5年;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的,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人民币;

4、对于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根据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四、其他创新举措方面

地区

绿色通道

地区特色

深圳

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

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自2021年12月试点获批后,已有首批参与“实名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海南

海南自由贸易港持续推进企业开办“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等快捷商事登记措施。企业可自主通过“海南 e 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开办企业时间年底前压缩至1个工作日。

创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可以接受已经在其他区备案并投资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迁往海南,无需重复备案,提供企业及项目有关材料并通过核实后,直接在系统上迁移备案。

珠海

由商投资股权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以一事一议;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进一步深化粤澳特色金融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系对接,共同研究解决金融领域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务实高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支持澳门创新发展财富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积极争取降低澳资金融机构在横琴合作区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

南沙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备案、资金汇兑、申请政府扶持奖励等业务过程中,可向行业协会寻求协助,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并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设置专门服务点,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探索以“融资租赁+股权投资”模式为区内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租投联动”融资服务,多角度解决实体经济企业现金流不足、现金流紧张等问题,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总结

从上表可看出,对于相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主体的注册,各地步骤基本相同,即一般是需要主体企业先在当地金融主管机构等部门牵头的工作小组完成公司主体的核准或备案后,前往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再根据中基协的备案要求完成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各地均由当地的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再联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成立专门工作组或试点办,统一负责注册登记及投资管理、税收优惠的申报管理工作等。


除上述共性外,各地区优劣势对比具体结论如下:

1、从主体的设立、注册便利性而言,相对于深圳和珠海、海南等省市地区,广州市南沙区提供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力度更大,目前,在深圳、珠海、海南等城市还有联席会议审批环节或最低资金门槛等限制,而广州市南沙区则直接不设置最低资金门槛限制和前置审批环节,更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此外,海南也存在政策的特殊性,对于已经在其他地区完成备案的同类型企业,可以直接迁移到海南,就主体的便利登记程度而言,海南也有较大的优势,开办企业的时间甚至能压缩到1个工作日。


2、注册资本方面,广州南沙均取消了最低门槛限制,进入门槛相对最低,而珠海的出资要求相对其他地区严格,同时要求外资进入前须取得所在地的金融管理拍照。


3、投资业务方面,深圳允许投资二级市场,而海南、珠海、南山等均限制在股权投资方向。


4、就税收优惠、补贴政策而言,海南、广州南沙均有较为明确的方案,但海南明确规定在当地发改委备案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没有备案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除上述区别之外,各地均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亮点,如深圳已经开放注册契约型私募基金,广州市南沙区则专门成立航运基金,并探索“融资租赁+股权投资”模式,珠海则进一步加强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系对接,共同研究解决金融领域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务实高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海南则利用自由贸易港发展独特优势。因此,投资者们可以结合各地区的优势,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地点进行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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