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解读与提示

2023-02-10  作者:杨静律师团队  

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现泰和泰律师工作组结合多年在劳动法领域的丰富经验,就《意见》中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与提示:


一、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关联内容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解读与提示: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结合《意见》相关规定,如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对教职员工使用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教育相关的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教职员工的具体犯罪情形作出“阶梯式”处理,避免了处罚“一锅煮”,体现了“精细化司法”的精神,也更加合情合理。


二、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关联内容: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解读与提示: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的规定,教职员工的生效判决还将送达至用人单位。


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关联内容: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解读与提示: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对从业禁止的判决落到实处,避免犯罪教职工隐瞒身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法院判决生效后,要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收缴犯罪教职员工教师资格证书等后续处理;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另外,教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教职工作出解聘处理;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教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发教职工工资但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提醒用人单位注意,若教职工有编制,则不适用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以上律师解读与提示均基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及立法精神进行分析,若对于律师解读与提示的内容有新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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