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内容:
一、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修订草案第十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增设至十三项,新增情形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此外,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若存在十三项内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情形。也就是说,此次修订草案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了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特殊情形。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在行政复议环节,除了可以要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可以一并要求对作为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此,此次修订草案就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做了很多细化的修订工作。主要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参与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包括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机构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3、如行政机复议机构或有权处理的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合法的,则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处理结论,如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四、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此次修正草案在此基础了又进一步增加了,对于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五、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几种监督方式:
1、行政复议意见书。如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2、约谈或通报批评。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约谈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或者通报批评。
3、抄告上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_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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