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中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监管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2024-12-30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违规事实:

攀枝花中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对基金部分投资进行工商确权,未留存基金产品风险评级资料,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基金季报。

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四是基金直接或间接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超出规定期限和比例。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攀枝花中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解析:

根据《私募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