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12-01    来源:中国人大网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至十章共八十六条,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的一次全面修订,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彰显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妇女权益保护,为新时代妇女追求自由幸福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主要具有以下几大亮点:


第一,防止性骚扰。

性骚扰在过去几年成为被大家广泛关注的社会性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文字、语言、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行性骚扰。”此外,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还分别对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和应当采取的救济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具体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员。同时要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还要设置投诉的电话和信箱。要建立针对性骚扰投诉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最后还要支持和协助受侵害的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还要为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第二,平等就业保护。

对于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女职工的生育保障。

由于妇女群体的性别特殊性,难免会因为生产生育而导致无法工作的情况,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女性生产生育为由,缩减其福利待遇,甚至违法辞退,对于女性职工的劳动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为了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在该法第八十三条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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