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该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未成年人身心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品的内容负责,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在网络保护方面,《条例》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者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此外,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应当利用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识别参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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