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旨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条例》重点内容包括: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才能在深圳市销售、登记,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智能网联汽车应进行安全提示。
《条例》要求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履行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义务,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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