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的要点探讨(上)

2024-07-11  作者:卢春秀、宋丽萍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高活动准则,是公司“宪法”,也是公司相关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之一。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化以及公司治理的不断成熟,公司章程逐渐去模板化,呈现个性化趋势。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尽管目前并无强制性规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第18条及第28条规定,在国家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42条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以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的5年过渡期(2020.1.1—2025.1.1)也将到期,未变更组织形式的外资企业,也需要对公司组织形式进行调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文主要结合新《公司法》修订要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公司诉讼的常见争议,参照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备事项,及相关省市颁布的国家出资公司章程范本及常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的要点进行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治理结构、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应条款修改,希望本文能够对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及灵活设计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章程有所帮助。


注:本文出现的“公司”字样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为仍保留原组织形式、未设立股东会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根据原公司章程规定经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公司组织结构的决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未设置股东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存在决议无效、不成立及可撤销的不同观点【1】,为避免决议瑕疵风险,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仍应由董事会先行作出相关决议。


对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该条规定系参照《公司法》(2018修订)第65条产生。若在2024年7月1日后修改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则应遵循新《公司法》第171条、172条之规定,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修改。


对于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以下程序:

(1)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2)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在公司章程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公司章程。

(3)出资人机构及其他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4)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的要点

本文采用公司章程体例对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订、完善要点,进行了体系化梳理,共分上、下两篇。上篇为第一章至第四章(总则,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及股权转让,党委),下篇为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章程总则部分一般是对公司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公司基本信息作出的规定,在此部分可以对公司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制定修改的历史,公司章程约束的范围和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及期限,党组织等基本信息进行规定。为了避免第一章内容过多,保持公司章程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实践中多有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住所、经营期限”或者将“宗旨和经营范围”等部分内容单列一章。由于新《公司法》对该部分的修改不多,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上述内容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点在此阐述。

1.1【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及冲突条款】 

从合同法角度,可以将公司章程理解为全体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从组织法角度,公司章程则是受多数决原则约束的自治性规范。司法实践中,股东对出资方式、时间等事项也会另行订立股东协议,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约定不一致时,通常会产生纠纷与争议。因此,在章程修改时,可以在总则中明确公司章程与股东间协议的关系,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以及在股东协议对公司章程构成实质性修改时,修改公司章程等规定。


1.2【公司经营期限】

 新、旧《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的解散事由之一,同时也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反对票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为避免争议,在此次公司章程修改中,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对公司是否长期存续以及经营期限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一)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间

2.1【注册资本认缴时间的调整】

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股东认缴出资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的规定。

修改要点:

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草案)》)。《规定(草案)》第3条设置了出资期限调整的三年过渡期(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根据该《规定(草案)》,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实缴到位且过渡期后剩余出资期限仍超过5年的,可以在本次章程修改时一并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此外,该《规定(草案)》第5条规定了过渡期内的减资制度,此种减资不同于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的一般减资与第225条规定的简易减资制度。在公司满足: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在虚高、不符合公司经营现状的情况,可以在此次公司章程修改时一并进行减资调整。


2.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除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外,公司也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修改要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增加“公司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同时对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通知股东的加速到期的时间,以及加速到期后是否修改章程等内容进行细化。


2.3【股东催缴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股东催缴失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或将不再适用。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的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丧失股权的处置方式及股东失权异议之诉。


修改要点:为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并将失权通知发出日期、催缴宽限期以及失权后的股权转让、减资(不等比减资)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为避免争议,公司章程还可对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以及失权股东担任董事时的回避表决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2.4【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49条将原《公司法》第28条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修改为“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修改要点:虽然新《公司法》第49条删除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但是该责任根据民法原理仍可得出。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


2.5【抽逃出资的责任条款】 

新《公司法》第53条第2款新增股东出逃出资的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修改要点: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董监高机构可能存在帮助抽逃的情况,所以此次新《公司法》第53条以共同侵权为原理,增加了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可以在章程内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规定,尤其是返还出资的范围是否包含利息、公司损失范围等。


(二)出资方式

2.6【股权、债权出资】

新《公司法》第48条吸收《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新增股东可以使用股权、债权出资。


修改要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权、债权出资应当满足的条件及评估作价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避免出现瑕疵出资。


(三)增资

2.7【增资时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新《公司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修改要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增资时,原有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以及依据何种依据认缴出资进行细化。


(四)减资

2.8【非等比减资】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新增公司同比减资的要求,在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定向的非同比减资。

修改要点: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非等比减资的需求,可以在章程中对非等比减资及其适用情形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2.9【简易减资】

根据公司资产是否流向股东,可以将减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情形下,公司净资产流向股东,因此必须履行新《公司法》第224条第2款中通知债权人、公示等程序要求。而形式减资不发生公司资本向股东流动,仅表现为一种会计处理,公司真实持有的资产并没有减少、偿债能力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新《公司法》第225条新增形式简易减资制度,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简易减资的情况下,可以不用通知债权人。但该条也对减资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限制,在简易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修改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结合新《公司法》第225条之规定,对简易减资的实施流程进行细化。


2.10【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226条新增违反减资的民事责任。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增加关于违法减资向董监高追偿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股东及股权转让

(一) 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的义务主要为出资义务,上文已对此进行阐述。对于股东的权利,下文主要聚焦于此次新《公司法》的规定发生较大变动的部分,其他部分已提及和无变动部分亦不再赘述。

3.1【股东知情权】

为有效保护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第57条增加股东可以复制股东名册的规定,同时将股东查阅对象延展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还将股东的查阅权延展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相关材料。

修改要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决策、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司法实践中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较为常见。


新《公司法》上述规定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细化。针对此次变动

(1)有限责任公司可结合新《公司法》第57条第1款、第2款对公司章程中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予以调整,也可进一步明确银行流水、合同文本等基础材料是否属于查阅的范围;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会计账簿及凭证在查阅时能否拍照、摘录,以及查阅相关材料的程序、频次、地点、时长等内容;

(3)公司章程也可对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拒绝查阅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

(4)对股东、中介机构在查阅时是否要签署保密义务的承诺函,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避免日后争议。

(5)实践中,由于会计凭证、账簿等具有较强专业性,部分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会主张一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法院通常认为,在章程没有对股东此项权利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扩张股东权利,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对财务进行审计,不能自行主张审计,此项诉请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审理范围。【2】

据此,从维护股东知情权的角度,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能否单独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或者请求公司进行审计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3.2【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对于股东利润分配

(1)新《公司法》第210条第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新《公司法》第211条修改原有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除股东应当退还利润外,股东与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公司法》第212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212条,新增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6个月内分配利润的规定。

修改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下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自治为原则,股东主张利润分配的,应提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就具体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股东与公司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利润不分配的情况,法院才会干预。结合上述新《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利润的分配的依据(是否按照实缴比例、是否有其他限制)、方式(是否可以使用非货币形式财产性利益分红)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实践中,为了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不少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和分配最低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设计;(2)对于利润分配的时间,若此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且与新《公司法》规定的6个月时间有冲突的,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修改。


3.3 【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第189条新增双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股东代表诉权穿透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九民纪要》第27条规定:“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修改要点:

(1)新《公司法》为简化程序,激活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规定母公司股东只需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无果即可,而不要求其向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再行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进行更新。

2)根据上述《九民纪要》的规定,若此前公司章程未对调解协议决议机关进行规定,可以在此次章程修改中一并确定。股东代表诉讼有代位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双重特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为了鼓励股东维权,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在章程中约定胜诉利益的百分之多少归属于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


3.4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89条增加了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

修改要点:

该条规定增加了大股东滥用权利情况下,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进一步明确“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利”及“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及具体情形,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异议回购请求权等内容,避免争议。


(二)股权转让

3.5 【股权转让中股东同意权】

新《公司法》第84条删除了原《公司法》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双层模式,而采取“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单层模式,强调了股东的转股自由。同时,该条规定参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关于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规定,对转让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修改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删除原公司章程中股权对外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如不修改,原有规定将视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自行限制;

(2)可以结合上述新《公司法》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股东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事项;

(3)公司章程也可结合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数量、股东持股比例以及是否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进行完善。


3.6 【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的变更】

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通知、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的主体、时间等相关程序性规则进行细化。


●第四章 党委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5条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应当具备“公司党组织”的内容,第9条规定:“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新《公司法》第170条增加了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据此,国有企业章程可以将党委相关规定单设一章,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党组织的职权。


注:本文仅是根据2018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新《公司法》规定变动进行的梳理,若新《公司法》施行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本文也会进行相应更新,届时可联系我们获取最新版本。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决议无效的观点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057号民事判决书。决议不成立的观点参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决议是否可撤销思路进行审查的观点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3151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3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25576号民事判决书。

【3】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版。

【4】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版。

【5】李建伟:《公司法2023最新修订逐条解读+重点评析》,微信公众号商法工作室,2023年12月30日。

【6】王毓莹:《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版。

【7】唐青林、李舒:《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6月版。

【8】曹志龙:《公司章程设计指引:条款剖析与关键细节(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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