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帮扶。在检查某印刷公司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由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号:HJ2312012Q-1)中,原始采样小票显示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时长为40分钟,但调阅监控视频发现,现场实际采样时长仅10分钟,采样记录时间与实际不符。工作组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经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发现该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实际采样时长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为通过质控审核,编造了采样时间。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强化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京环办〔2023〕76号)规定,将线索移交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裁判结果
该第三方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从案件处理主要适用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关于撤销资质认定的处罚规定,以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强化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本案暴露出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为通过质控审核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业乱象,反映出当前环境监测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监管盲区等问题。案件处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视频监控)固定证据的新监管趋势,对类似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该案件的查处对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提升环境数据真实性、完善环境监管体系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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