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东省网信办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指南》。《指南》适用于注册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等九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但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指南》要求,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履行大湾区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满足以下条件: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大湾区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模板订立,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指南》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应当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方式备案。此外,《指南》还明确了备案流程、咨询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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