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工作,保障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采取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随机指定;
(二)竞争选任指定;
(三)指定清算组;
(四)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
第二条 本院根据破产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指定管理人的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从本院一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或者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其他破产案件从本院一级、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
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指定管理人,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一)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或者负债规模3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具有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第四条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住所地对应的管理人名册中的报名成员中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产生。
如果没有该名册成员报名的,其他名册成员可以在下一次公告时参与报名,两次均无人报名的,从债务人住所地对应的管理人名册中以轮候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五条 名册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参加当次随机指定:
(一)前次以随机指定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
(二)当次随机指定前三个月内,名册成员通过本院随机指定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累计达三次的。对应分册所有成员均出现本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公示随机指定之日止,被本院指定为管理人正在办理的期限超过两年的未结破产案件数量达到五件的。采用实质合并及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按一件计;
(四)其他不应当参加随机指定的情形。
第六条 本院决定采取随机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审判庭应当将随机指定意见及案件基本情况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公布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报名时间、随机指定时间及地点。
报名参与随机指定的名册成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名材料。
第八条 在公告确定的随机指定时间,本院督察室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从报名名册成员中随机确定管理人。
报名名册成员可以派员参与随机指定过程,未派员参与的,不影响随机指定的进行。
第九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随机选定名册成员后,应当在当日将结果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反馈至破产审判庭,并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公布选定结果。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随机指定管理人台账,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院采用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一般应当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择优指定。采用联合报名形式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均应当为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该联合体中的名册成员不得超过两个且应当为不同类型。
破产案件案情特别复杂、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告邀请编入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参与竞争。采用联合报名形式参与竞争的,其中一个应当为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
第十一条 前次竞争选任中被选中担任管理人的名册成员,不参加当次竞争指定。
名册成员已通过竞争选任方式选中担任管理人的案件中有两件尚未结案的,该成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竞争指定。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发布报名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报名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工商登记简要情况、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报名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不得少于三个。
报名名册成员不足三个的,通过随机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五条 报名公告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采取书面审查和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分别评定参选名册成员的基础分和综合分。
第十七条 报名名册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确定的标准就基础分进行自评,报名时提交基础分自评分明细表及其计算依据,得分不超过基础分上限。
联合报名的名册成员各自分别评分,两者之和的总分不超过基础分的上限。
评审事务办公室根据报名名册成员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基础分进行评分。评审委员会核实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相关材料后,召开听证会听证。
评审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公布名册成员的基础分自评分、核后基础分以及两者不一致的原因。允许报名名册成员提出异议、说明理由。
名册成员的最终基础分得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当场向各名册成员公布核定结果。
评审委员会听取参选名册成员陈述,询问相关问题。
评审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结合案件特点,考量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综合能力、初步方案等因素,按照评分细则对每个参选名册成员进行现场综合评分,并当场公布评分结果。名册成员未现场参加听证的,其综合分为零分。
第十九条 参选名册成员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评审委员会将参选名册成员的基础分和综合分之和排序,从前三名随机指定当选管理人和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选定管理人两日内,合议庭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二十条 竞争选任指定管理人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有关起草人、统计人、记分人、评分人、监票人等责任人进行汇总,交由案件书记员装订成册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本院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主要债权人应当推荐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名成员担任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审查阶段,主要债权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审判组织提出推荐管理人的申请,提交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接受推荐的书面函件。推荐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三)推荐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本院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应当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当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发布接受推荐公告。相关权利人推荐不同管理人,或者对被推荐的名册成员担任管理人有异议,可以在本院指定管理人前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本院审查决定。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工商登记简要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主要债权人推荐时提交的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本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下列因素,对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
(一)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
(二)本案履职的团队配置;
(三)同类型破产案件的既往履职经验;
(四)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五)被推荐人相较其他名册成员更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审查同意主要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应当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
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不同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依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破产案件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管理人的指定按照本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清算组成员,以及接受推荐愿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报名或者接受推荐前自行审查,并在报名或者出具接受推荐函时向本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说明该情形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名册成员的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清算组或者名册成员应当在报名或者接受推荐前自行审查,并在报名或者出具接受推荐函时向本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说明该情形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一)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向本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清算组或者名册成员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逾期不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视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名册成员因本院《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被依法停止担任管理人期间,该名册成员不得被新指定为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被指定管理人存在需要更换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随机指定或者竞争选任方式指定。
第三十四条 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决定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的,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原则上由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
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决定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的,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可以由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就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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