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励京投资收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07-18    来源:中基协

违规事实: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180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励京投资创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励京投资在未与连涟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为连涟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并备案为投资经理。同时,励京投资将多只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变更或登记为连涟,但并未安排其实际履行投资经理的工作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励京投资进行公开谴责。


解析: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