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发布环资审判典型案例——杨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5-09-11    来源: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邹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已判决)非法采挖价值为1512444元的矿石 11745.9立方米,出售牟利。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矿石属于细-中粒岩屑长石砂岩和泥质细粒长石石英砂岩。杨某某通过非法采矿共获利9万元。2023年10月,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发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10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重要自然资源和战略储备,其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许可制度。非法采矿行为通常逃避国家监管,无序开采、掠夺开发,造成对国家矿产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非法采矿往往还伴随着对山体、植被、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甚至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同时综合全案情况,根据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和人民法院全力保护矿产资源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警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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