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暂定办法》规定登记主体具有以下权利:1.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数据加工使用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采集、使用、分析或加工等行为。数据产品经营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产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2.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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