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技术的定义,即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和范围,并从利用算法、制作内容形态、具体应用场景方面明确深度合成技术的范围。《规定》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加强训练数据和技术管理。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显著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深度合成内容审核;建立健全辟谣机制,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履行对服务使用者的管理义务,包括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等。《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标识要求。在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中应加入显式标识;并通过有效技术保障措施在深度合成信息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保证技术应用安全可控。此外,《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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