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一)案件主体与背景
1.被告单位与被告人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加工销售,萤石粉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湟中区税务局,2015年3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邵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2022年3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17日、2024年3月15日分别经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决定续保,现于居住地候审。
2.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张某某在实际经营某某公司时,明知与兰州聚祥化工有限公司、兰州汇聚隆塑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仍采用资金回流方式,通过某某公司为上述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货物品名均为“塑料制品颗粒”。
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调查认定,上述发票金额共计745.830543万元,税额共计96.957957万元,价税合计842.788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核查确认,该75份发票已被两家受票企业认证抵扣。张某某从中按开票金额收取6%的服务费,非法获利44.7498万元,全部用于某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3.案件查办与补救情况
行政查处阶段:2022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40万元罚款;同年2月28日,某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足额缴纳该笔罚款。
刑事立案与到案:2022年3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张某某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退缴违法所得:2024年6月7日,某某公司及张某某向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退缴全部非法获利44.7498万元。
合规整改尝试:审查起诉期间,某某公司及张某某积极配合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基本完成80%整改内容,仅因消防验收未通过导致主营业务未复工复产,后续整改内容暂未完成,但整体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二)公诉机关指控
1.指控罪名与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为: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主导该行为,虚开税额达96.9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量刑情节与建议
法定从宽情节:张某某系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某某公司及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酌定从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行政罚款,配合税务机关稽查及企业合规整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某某公司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审理程序与判决结果
1.审理程序
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24年3月14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首次开庭后,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延期审理,7月8日恢复审理并于7月15日二次开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邵某某、辩护人卢丽婷,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马腾均到庭参加诉讼。
2.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的40万元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罚金,无需另行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某某公司及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4.7498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二、争议焦点
(一)控辩双方核心争议
1.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
针对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罪情节较轻(无真实交易但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流失风险,已补缴罚款),社会危害性较小;系自首(以单位名义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管理人员反思整改意愿强烈,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主张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依法抵扣。
针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主观恶性小(因法律知识匮乏犯错,非恶意逃避税收);合规整改基本完成,待消防验收通过后可恢复经营;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公诉机关回应
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罚款等从宽情节,但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需在法律框架内认定刑事责任,其量刑建议已充分考量案件全部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法院审查核心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抵扣合法性:需明确某某公司已缴纳的40万元行政罚款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刑法》中“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原则,能否折抵刑事罚金。
合规整改未完成的量刑影响:某某公司因客观原因(消防验收)未完成全部合规整改,是否影响“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能否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缓刑适用的合理性:张某某作为实际经营人,虽有多项从宽情节,但虚开税额达96万余元,需判断其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三、法院观点
(一)犯罪构成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96.95795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以单位名义主导虚开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二)量刑情节审查与法律适用
1.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
自首: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某某公司以单位名义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视为单位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无异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依法对二者从宽处理。
2.酌定从宽情节的考量
退赃与缴纳罚款:某某公司及张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4.7498万元,且已缴纳40万元行政罚款,实质弥补了国家利益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
合规整改态度:虽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全部合规整改,但某某公司及张某某积极配合整改,基本完成80%内容,体现明确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3.关键争议问题的裁判
行政罚款折抵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某某公司已缴纳的40万元行政罚款可折抵10万元刑事罚金,剩余30万元不涉及重复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
缓刑适用:张某某系初犯,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遂平县司法局评估认为其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三)裁判逻辑
法院坚持“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相结合:一方面,严格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量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合规整改等情节,尤其是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抵扣、缓刑的适用,既体现刑事惩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企业后续经营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税收政策与法律点评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与法律边界
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收征管的核心凭证,虚开行为直接导致受票企业违规抵扣税款,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本案中虽无证据显示税款实际流失,但已形成流失风险),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严格管控要求。
法律边界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本案中“资金回流+无真实货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
(二)合规整改与退赃的司法价值
企业合规的从宽导向:本案中,某某公司虽未完成全部合规整改,但“积极配合+基本完成80%整改”的态度被法院认可为酌定从宽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涉企刑事案件合规整改”的重视——即使整改未完全落地,只要企业有明确的合规意愿和行动,即可成为量刑考量因素,为类似企业提供了“整改即有机会从宽”的导向。
退赃与罚款的实质意义:退缴违法所得+缴纳行政罚款,实质是企业对“破坏的税收秩序”的修复,既弥补了国家经济损失,也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这一裁判逻辑表明,“主动修复危害”已成为涉企经济犯罪中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鼓励企业在案发后积极补救。
(三)行政与刑事衔接的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罚款折抵刑事罚金”的处理,是“行刑衔接”原则的典型适用:
1. 避免了“同一违法行为既受行政罚款又受刑事罚金”的重复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的立法精神;
2. 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可在后续刑事诉讼中折抵相应罚金,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协同。
五、总结与启示
本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个人责任”认定、“行刑衔接”“合规整改从宽”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及经营者具有多重启示:
企业经营需严守税收合规底线:增值税发票管理是企业财税合规的核心,即使是为维持经营,也不得触碰无真实交易虚开发票的红线——本案中某某公司因虚开75份发票,不仅缴纳40万元行政罚款、没收44万余元违法所得,还被判处刑事罚金,整体损失远超短期获利,教训深刻。
经营者需强化法律意识:张某某作为实际经营人,因“法律知识匮乏”主导虚开行为,最终承担刑事责任,提示企业经营者:需建立财税合规审查机制,重大财税决策(如开票、抵扣)需经专业人员审核,避免因不懂法陷入刑事风险。
案发后积极补救是关键:本案中,“主动到案(自首)+退缴赃款+配合整改+缴纳罚款”的组合,使张某某获得缓刑、企业罚金得以折抵,证明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是降低刑事责任的重要途径。企业及经营者一旦涉及违法,应第一时间配合调查、退赃补罚、启动合规整改,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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