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强调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
通知中,协会列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机构的7大情形以及对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同时多举措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展示,提升公示效能。
其中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 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 二)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中基协字 【2021】107 号) 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以下简称“AMBERS 系统”) 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 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 除第 (四) 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 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 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根据《关于建立“失联 (异常) ”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5】14号) 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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