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指引》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指引》强调,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应当履行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属地规定通知相关监管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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