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全方位筑牢安全底线,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和以案为鉴、震慑教育的作用,现发布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领域中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温岭市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柜内发现一瓶已开封的“地塞米松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正将该“地塞米松片”拆零销售。上述“地塞米松片”系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处方药,当事人在出售该类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也未按照规定记录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已拆封“地塞米松片”;
3.没收违法所得0.3元;
4.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温岭市某美妆工作室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在售,此类产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当事人尚未取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5盒、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6盒;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12600元。
案例三:温岭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柜子里发现一盒正常使用的暂封补牙条,已过期一年。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暂封补牙条;
2.罚款20000元。
案例四:温岭市某美容院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在柜台发现多盒纯外文包装的化妆品,处于待用(售)状态,上述化妆品均未加贴中文标签。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化妆品;
2.罚款11000元。
案例五:温岭市某美发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正在使用(销售)的化妆品(金刚雕啫喱、氨基酸温润净澈洁面液、调膜液、舒颜精华液、颈部透白清洁霜)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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