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做好服务企业的同时,打击严重涉药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用药安全。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郑市仓城路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1月,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来函,在办理赵某涉诉案件中,发现其存在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即对仓城路某药店(负责人赵某)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4月2日至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赵某明知史某销售的药品是从医院流出医保报销过的药品,仍然向史某购买医保套取药品21次,交易金额共计94430元,而后将涉案药品存放在其负责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至2024年3月,涉案药品已全部售出,共得款104000元。案发后,当事人赵某已主动向侦查机关退回非法所得5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4月,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54000 元;
2、罚款 468000 元。
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认真分析梳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认为非法渠道经营不是个例,影响到了药品安全。随后,该局强化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对辖区的涉药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二:河南省某云集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2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河南省某云集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交辖区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药品追溯APP查询药品流向,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百令胶囊”等43种药品追溯信息异常。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证实了上述涉案药品系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药品并未售出,综合以上事实情况,2025年1月,二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百令胶囊”等43种涉案药品;
2、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郑州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8月1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郑州市某大药房督导检查中,发现该药房经营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迈之灵片等药品购进渠道可疑。执法人员使用药械追溯 APP进行查询,发现上述药品曾流入到医疗机构中。该药房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将该药房涉嫌违法的线索交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作进一步调查。经惠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同时,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通报给辖区医疗保障局。
合规提示:未从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就是常说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虽然这类药品在价格上可能便宜一些,但脱离了监管,可能存在储存、运输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增加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甚至出现非法经营者造假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案例详情请见: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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