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成都法院发出!化解当事人“身份尴尬”

2024-10-08    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周某某今年97岁高龄,据郑某甲陈述,周某某因年老并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现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由郑某甲三兄弟姐妹及两嫂子轮流照顾。8月15日,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月16日,郑某甲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去世,剩余三个子女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的配偶及父母均已经去世,周某某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郑某乙、郑某丙均同意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一、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郑某甲为被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人。【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有何便利】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与监护权证明书从法律层面确认了郑某甲系周某某的监护人有了监护权证明书郑某甲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周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其隐私如周某某需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郑某甲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周某某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可以极大程度地保护周某某的个人隐私,避免了诸多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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