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广东省通管局发布《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APP实施销售行为;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自行发布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视频号、H5网站、线上店铺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同时,广东省通管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信息详情请见:广东省通管局发布《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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