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我们日常购买预包装食品,很容易被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及宣传内容所吸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宣传上面包含很多重要的信息,也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合规问题。因此,本文将探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在食品安全、广告、知识产权、人格权等领域的合规审查要点。
二、食品安全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一)标签、标识合规内容
食品企业应当确保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识,需包含: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信息;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签、标识信息必须真实,需满足: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按需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份;限期产品需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易损或危险产品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等难以附加标识的可不附加。
对于标签、说明书瑕疵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标签、标识的风险防范
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等重要信息,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品质、营养价值和食用注意事项;标签、标识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和复杂的表述方式,同时,也应避免使用过于夸张的宣传用语,不得含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设计规范统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标准的要求,清晰易辨识。
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体现。消费者和企业应共同关注风险防范,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三、广告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一)广告宣传合规内容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其主要功能在于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可见,食品标签、标识本身即属于一种特定传播媒介,若标签、标识上所使用的图片和文字具有了推销宣传商品的作用,则会具备或符合“广告”的特征。在此情形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也要确保符合《广告法》等法律规定。
(二)广告宣传的风险防范
1、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即《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禁止情形。例如,横县市监处字〔2019〕422号文书中,横县某茶行因销售茶叶使用了“最健康最新鲜”字样被行政处罚。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例如,松市监案字〔2020〕125号文书中,丽水某公司因在绿茶的包装袋印有“绿茶中的这些天然营养成份,对防衰老、防癌、抗癌、杀菌、消炎等具有特殊效果,是其他茶类所不及的”等字样被行政处罚。
3、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例如,(庐)市监罚〔2022〕111号文书中,安徽某公司在淘宝网站销售的“冬瓜荷叶茶”,广告宣传中“清油去脂肪养颜调理湿气”一词因无法验证真伪,导致该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茶叶广告用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而被行政处罚。
四、知识产权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一)专利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宣传主要涉及专利标识和外观设计专利问题。
1、专利标识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第一,专利标识合规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宣传上,专利权人、被许可人若不当标注专利标识,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黄市监案处字〔2018〕第010201710259号文书中,上海某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老同盛南北货专卖店”中销售的一级袋装毛峰产品,广告网页宣传中的发明专利“200810233911.3”因未缴专利年费而终止失效,构成了使用专利权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2380号文书中,法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嘉兴某公司是涉案专利合法持有人。姚某未经许可,在被诉销售页面展示与涉案专利相同产品名称、专利号,误导公众,侵害专利权人权益,违反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属假冒专利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2017)鲁1402刑初104号文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
第二,专利标识的风险防范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及《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之规定,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主体应当为有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②行为形式应当同时标注中文专利类别和专利号,附加内容不误导公众;
③行为载体应当为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说明书等材料(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标注行为载体扩展到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者企业网站等),特别注意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包装或者说明书等材料上需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④时间性条件为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内;
⑤专利权被授予前进行标注的,即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应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类别、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标注行为主体不享有所标注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权的、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标注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例如,瑞市监处罚〔2023〕573号文书中,瑞安市某公司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2、外观设计专利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合规内容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如食品企业设计的产品包装属于创新型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的风险防范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食品企业在设计自己产品包装时需要进行专利检索,评估自己产品包装是否存在构成侵权的风险。例如,(2022)桂01民初733号文书中,一审法院认为,陆某林是名称为“**袋”、专利号ZL20203017****.4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包装袋。某乙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陆某林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维持此认定。
(二)著作权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1、著作权领域合规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宣传上的图案、文字若具备独创性,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食品企业使用此类图案、文字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涉嫌侵权。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宣传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第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达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需满足一定长度和最低独创性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因有标签、标识等必要信息,难容足够长的独创性文字表达,故擅自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小。但若包装上展现足够长且属他人独创性的文字作品,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厦门一亩鲜草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前海东阳光(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用于宣传冬虫夏草产品的若干组广告语“鲜·看得见的鲜,看得到的真”、“鲜·高营养,高吸收”及“鲜·珍稀鲜礼,独特之选”等表述作为较短的广告短语组合再进行整体判断后,可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使用原告独创性广告语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维持此认定。
第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宣传上涉及到美术作品主要是对字体等的使用,在我国具有艺术性、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字体,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字体作品,可能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
在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安徽三奥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丁道华对创作的“造字工房悦黑体”字体享有其著作权,授权原告专有使用其作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并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保护著作权。本案中,被告三奥食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造字工房悦黑体”单字,明显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第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若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添加的宣传图片或照片系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则侵犯他人就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在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某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在构图、拍摄对象和光线的选择与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2、著作权领域的风险防范
第一,对于商品包装,从控制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宋体、黑体等免费字体或图片(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从美观的角度考虑,则可以考虑从正规平台购买付费字体或图片,但应注意授权范围。
第二,尽量使用自制或拍摄的字体、图片,需注意保留相关的设计材料,确保权属清晰。委托设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版权瑕疵担保责任及损失赔偿等法律后果,并保存好交易凭证。
第三,食品企业应首先进行合规自查,检查核实宣传资料、官网网页、产品包装等字体或图片的合法来源和权属情况,避免侵权。若使用网上搜查的字体或图片,建议停止使用或删除,及时进行更换或取得授权。
(三)商标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1、商标领域合规内容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食品企业同样可以在包装宣传中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是司法保护强度明显弱于注册商标。因此,食品企业及时将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能够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并获得司法保护。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①商标标识本身。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
②商标的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若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另行申请注册。
③商标的注册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2、商标领域的风险防范
相较于注册商标的使用,食品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更大,首先,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窄,维权时对证据要求高,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其次,若食品企业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被抢注,企业将失去使用权,前期宣传投入也将白费,并可能需更多资源夺回商标;同时,食品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为了预防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首先,应避免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标志”;其次,应避免使用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商标;再次,应尽快将该商标申请注册。此外,切勿将未注册商标(包括申请中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四)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合规内容
第一,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例如,松市监处〔2022〕81号文书中,当事人使用“黄山毛峰”的名称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第二,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即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邵市监处字〔2021〕56号文书中,当事人在未取得金奖持有人的授权,利用他人曾获荣誉,销售印制有“国际金奖野生红茶2019一带一路俄罗斯茶博会”字样的茶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风险防范
第一,食品企业在进行产品包装设计时,应避免与市场上已有知名品牌或畅销产品的包装产生混淆,确保自身设计的原创性、独特性和合法性。对于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包装设计,应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借鉴或引用他人设计元素时,应确保已获得合法授权,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宣传内容上,涉及到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内容的,一定要真实客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人格权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一)肖像权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1、肖像权领域合规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见,若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个人肖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品包装的行为,构成侵权。例如,在莫言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原告为被告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肖像权领域风险防范
食品企业在设计产品包装时,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确保在使用肖像时已获得合法且明确的授权。特别注意在使用含有员工肖像时候,仍需要取得员工的授权。同时,食品企业也应当加强对产品包装设计的审核,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任何情形下,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不能贬低、丑化、扭曲他人形象,导致他人社会形象的降低。
(二)姓名权领域合规审查要点
1、姓名权领域合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因此,食品企业擅自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使用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
2、姓名权领域风险防范
食品企业在设计产品包装时,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姓名权,确保在使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宣传时取得合法授权,否则存在侵权风险。
3、姓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见,《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关于自然人姓名保护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有所不同。民法典对于姓名的保护侧重于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经济利益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的保护是侧重于商业标识的保护。例如,纪某、叶某等诉金坛区华城惠风副食品商店、常州市金坛区德润轩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纪振纲(1885-1946)系茅山抗日根据地著名的爱国民族资本家和新四军统战典范,1917年回国后,在金坛茅山东麓创办茅麓农林场,经营20多年,所产的名茶“茅麓旗枪”畅销海内外。法院认为,“纪振纲”的姓名在金坛茅山地区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与茶叶制作及经营产生特定联系,在消费者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此时“纪振纲”姓名成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符号,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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