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上午,如皋法院召开破产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2022年度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8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根据企业特点定制清算式重整方案,高效挽救本市老牌建筑企业
基本案情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是本市极具影响力的老牌大型民营建筑企业,于2000年6月8日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而来,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十余项建筑业资质,下设46家分公司、22家对外投资公司,荣获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众多建筑类奖项,是南通建筑业的代表性企业之一,为南通建筑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受房地产行业下行趋势等多种因素影响,南通六建涉及多起诉讼,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资金周转极为困难、经营管理陷入困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债权人申请,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裁定受理对南通六建破产重整的申请,指定该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接管工作。
2022年5月,南通六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中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全部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皋法院及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南通六建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1月,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处置南通六建100%股权,在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管理人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皋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竞买人享有南通六建100%的股权。目前,南通六建100%股权已变更至竞买人名下。
典型意义
该案践行了“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府院联动模式,实现了重大企业破产不停产和平稳过渡。通过准许南通六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并根据南通六建的实际情况,指导管理人制定“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即南通六建存续经营、其新设子公司承接负债和部分资产进行清算,力促企业资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该模式能达到明确区分资产负债、最充分激活资质资源、最大化保护各方权益、最快捷实现重整再生的目的,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契机,得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南通六建的破产重整保障267个在建项目、530个质保期内工程正常运营,实现重点建筑企业“涅槃重生”,是坚持市场化推进、深化府院联动的又一次成功实践。该案荣获2022年度南通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南通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清算式重整模式成功招募续建投资人,烂尾六年房地产项目得以续建
基本案情
南通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其开发的国元尚城项目无法竣工验收,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受理。
破产清算推进过程中,考虑到债务人开发的项目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继续进行施工必然需要保留债务人的主体存续,现有资产无法直接进行拍卖处置,但债务人本身负债额较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适用传统的存续式重整模式难以招募恰当的投资人。为此,法院与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债务人制定了清算式重整的方案,将国元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须的资产与国元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相剥离,组成国元公司重整资产,由重整投资意向人出价,出价最高者成为重整投资人,受让国元公司100%的股权,形成重整后的新经营主体;重整投资人及重整后的新经营主体对重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管理人依法纳税后,按照清算模式进行分配。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均表决通过该清算式重整方案,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表决结果,裁定将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并确认该清算式重整计划。管理人根据该清算式重整计划,在属地政府的助力下与意向投资人进行接洽、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并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将债务人的重整资产公开进行拍卖处置成交,为买受人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由吊销状态予以恢复正常,变现的资产已对债权人完成分配,国元尚城项目续建工作正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首例成功运用清算式重整模式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实现工程续建的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在该案推进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存在重整价值及可能性,及时启动清算转重整程序,对具有继续开发、经营价值的房地产破产企业通过清算式重整模式进行挽救,成功实现烂尾房地产项目续建、消费性购房户得到交房、重整投资人获得收益的目的。在破产企业的重整期间,如皋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对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续建手续的恢复办理、重整投资人的金融政策支持等事项全力护航,确保重整顺利推进。
案例三: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资产与负债相剥离,引进国资整合、保护、利用稀缺长江岸线资源
基本案情
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系一家石化企业,拥有较为稀缺的沿江石化码头及相应的加工、存储设施。由于实际控制人涉刑出逃、资金链断链,该公司陷入经营困难。法院于2019年9月裁定受理。
在该案推进过程中,法院发现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破产,该公司的码头及设施将被一并关停,债务人资产价值将随之大幅贬值,对所有债权人会造成重大利益损失,但该公司的负债额较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难以采用传统的存续式重整模式进行重整。经多番研讨,如皋法院决定对该案采取清算式重整的模式推进,将该公司持续经营的实物资产及资质与其他资产、负债相剥离,组成重整资产,由重整投资人以受让华大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重整资产,再由管理人将重整出资按照清算模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考虑到该公司所处区位及所从事的产业具有较大经营价值,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该公司最终由市某国有公司以评估价3.89亿元出资进行重整。
目前,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企业性质的转换、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重整出资的分配方案也已提交表决,成功实现破产企业继续存续经营、债权人债权尽快得到清偿的双赢局面!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依托府院深度联动、灵活高效实现破产企业拯救的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在该案中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其主要资产及部分营业极具挽救希望和发展潜力,创新采用清算式重整模式,充分发挥破产企业的无形资源价值。由于该企业资产体量大,储存了大量危化品,资产处置成本较高等因素,短期内处置变现难度较大。为此,如皋法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及时引进国有资本完成收购,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府院良好互动,既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稀缺长江岸线资源的整合、保护、利用,提高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债务人资产较快较好变现,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案例四:如皋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促成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打造小微企业和解挽救样本
基本案情
如皋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权,被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1年6月裁定受理。
在该案破产清算推进过程中,破产企业认为其有长期稳定的租金收入,且对外负债并不高,通过租金足以偿还对外负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法院收到破产企业的和解申请后,根据管理人接管后了解的情况并征求部分普通债权人的意见,认为破产企业提出的100%清偿全部债务的和解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遂于2021年8月及时裁定将该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
此后,经法院、管理人及破产企业的股东多次与债权人进行沟通,破产企业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金额分别制定了全额清偿的还款计划,其中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一次性全额付清,普通债权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以分期还款的方式进行,最终和解协议得到全部债权人的一致认可,法院于2022年1月裁定确认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目前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已清偿完毕,普通债权亦在有序清偿中,该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顺利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首例成功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成功拯救企业、和解协议顺利得以执行的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在该案推进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债务规模不大、存在继续经营的价值,积极引导破产企业主动与债权人进行和解,在征询债权人意见后,及时裁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和解中本院鼓励破产企业与全体债权人协商并确定最终和解协议,发挥破产和解程序对于具备继续经营价值的小微企业的拯救价值,避免破产清算程序处置资产所增加的成本,保障各类债权人通过和解方案及时高效得到清偿。
案例五: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审判工作服务全市大局保障全市重大项目有序推进
基本案情
法院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和2019年7月16日裁定受理了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和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对两案指定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6日,法院根据管理人核查的情况,受理对债务人的五家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在推进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在落实管理人做好债务人资产资料的接管、申报债权的审核确认、接管财产的管理变价工作的同时,由于全市的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整改及张皋过江通道拆迁处置工作均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法院着重引导管理人全力配合保障上述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在张皋过江通道的拆迁处置工作中,由于张皋过江通道中的张靖皋大桥从债务人厂区穿过,张靖皋大桥指挥部与管理人对接后,由管理人抽调专人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并于2021年11月签订相关补偿协议,首期补偿款已到位。同时,因张靖皋大桥拆迁导致债务人的剩余资产比较零散,在处置剩余资产时按照资产性质进行分类,分为房地产及构筑物、设备及其他资产两类,分别挂网拍卖处置完毕。
在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整改工作中,面对拆除项目面积广、时间短、任务重、责任大等重重困难,在法院、长江镇政府及管理人的协同努力下,拟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较好的完成了整改任务,经长水委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相关做法经验被推荐给其他整改单位借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在破产推进中积极服务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在该案中落实管理人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申报债权的审核以及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等常规性工作的同时,特别要求管理人就重大项目的推进抽调专人成立专组,与重大项目指挥部进行对接,全力配合指挥部开展工作,保证相关重大项目部署落实到位,确保重大项目有条不紊的开展,充分体现如皋法院将破产审判工作主动融入全市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各方步调,配合重大项目的进程推进破产程序,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
案例六: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及时处置破产财产、以破引资助推地区产业布局转型升级
基本案情
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5999万元,主要经营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生产、销售等,因经营困难,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裁定受理。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后,发现该企业的土地、厂房等坐落于我市沿江工业园区内,水路交通便利,具备较好的区位优势、发展前景。为更好地完成债务人的破产变现工作,在无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和解的情况下,如皋法院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即宣告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破产,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属地政府联合发力,发挥以破引资效应,广泛发掘、联系符合条件、有意向的投资者,为该企业的资产处置做好铺垫。
2019年11月,如皋钢铁公司的第一次破产财产拍卖处置中,该公司的土地、厂房等主要财产即成功拍出,从破产受理到资产成功处置仅花费3个月的时间,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与该公司相邻的某铸钢公司取得,铸钢公司以取得该资产为契机上马超十亿元的“超大铸锻件”项目,目前已经实际投入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在破产推进中积极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助力制造业往深处扎根的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在该案中及时发掘债务人名下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的市场稀缺性,产业布局转型升级,通过对破产财产的优先快速处置,在处置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征求属地政府的意见,注重与市招商部门及属地政府联合发力,借助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按照实际市场需求以及地方产业布局进行以破引资,不仅保障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更将低效用地转变为高效用地,助推属地制造业优化升级,成功实现“腾笼换鸟”。
案例七: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行与破产深度融合,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公平分配,充分保障职工权益
基本案情
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筑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涉及执行案件9件、执行标的600余万元,其中包括工人工资30余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通过执行程序对破产企业名下的土地、房产、低值易耗品等主要资产迅速及时进行拍卖变现,在支付拍卖费用后尚有余款260余万元。执行中发现联筑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如果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分配,工人工资可能无法得到实现。为维护职工权益,法院及时向该企业的职工债权人进行释明,后职工债权人申请通过“执转破”程序将该案移送进行破产审查。法院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受理。
此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顺利接管破产企业的执行余款,通过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等方式审慎核查破产债权、核实职工债权。在破产企业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情况及债权确认情况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依据该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清偿率均达到10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超过20%。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采用“执行变价、破产分配”模式办理的“执转破”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在该案中注重“执破融合”、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不同功能,通过在执行阶段先行变价处置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减少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的程序,避免在破产程序中重新委托评估、挂网拍卖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在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变现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概括清偿为宗旨,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既能兼顾职工债权等民生权益,又能平等清偿普通债权,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案例八: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一及时追缴股东出资,充分发掘破产企业资产,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公司的主要资产也在执行程序中被处置,债权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受理。
该案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此前破产企业股东之间曾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多次诉讼,股东之间矛盾较大,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做好常规的财物接管、债权审查、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之外,加大对破产企业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力度。为此,管理人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该企业股东的出资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有三个股东的出资未能到位,管理人发函催促相应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无果后,及时通过诉讼程序启动未到位出资追缴程序,经过审理、执行后,成功追缴到位出资96万余元。
在破产企业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情况及债权确认情况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依据该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清偿率均达到10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超过30%。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皋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启动注册资本追缴程序成功追缴出资到位、有效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典型案例。在破产企业中广泛存在股东在经营期间利用控制公司的机会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以逃避出资责任的情形,如皋法院在该案破产程序中要求管理人通过专项审计确定股东出资情况并通过诉讼程序大力追缴股东出资,最终让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得以增加,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原先的24%提高到33%,充分保障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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