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91民初6375号
关键词: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争议焦点:
1.T公司是否欠付陈某劳动报酬;
2.T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10日,陈某入职T公司。2010年12月3日,陈某与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T公司安排陈某到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市场二部经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无固定期限,自2010年12月5日起。2018年7月10日,陈某在T公司下属子公司任海外区营销总经理。2020年5月16日,陈某未经请假自行离开工作地越南回国,到达广西省凭祥市隔离14天至2020年5月30日。T公司根据《T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及下属子公司施行的《营销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规定,按陈某自2020年5月18日起旷工处理,处以每天300元,共计8天的处罚2400元,另扣除陈某2020年5月份的绩效工资4853.10元,合计7253.10元。陈某报销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差旅费用13254元,T公司按17天核报,支付了8101元。
2020年6月18日,陈某以T公司自2018年起逐年下调薪酬、2020年无故以旷工为由扣发5月工资7253元和差旅费5600元、1998年至2004年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T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02年6月22日,T公司通知陈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可陈某的解除理由。2020年8月27日,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T公司支付其2020年5月工资7253.10元、经济补偿金233676元、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416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8435元、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078元、2019年加班费15197元、2020年加班费2180元、报销的差旅费4153元、办理1998年至2003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手续。2021年1月4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T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陈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7640.50元。陈某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6日,T公司向陈某支付27640.50元。
裁判理由:
第一,关于是否欠付劳动报酬问题。T公司制定的《T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该规章制度本身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应作为认定陈某是否旷工的依据。依据该规章制度“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重大事故经权责主管核准外,均以旷工处理”,陈某未经请假,便离开工作岗位回国,T公司认定陈某为旷工,并无不妥。依据该规则“旷工1天扣发三倍全额日工资”,且T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陈某沟通,陈某认可该月工资和补贴计算自2020年5月18日,故T公司扣发陈某当月绩效和不报销自2020年5月18日后差旅费,并无不妥。
第二,关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对于陈某主张的降薪调岗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调岗问题进行了约定,T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陈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因陈某属于区域负责人,其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受经营业绩的影响,且双方进行调岗调薪后,陈某并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故陈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陈某以T公司未为其缴纳1998年至2004年期间的社保,因陈某未在T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时主张权利,现不能进行补缴,T公司的违法行为并非处于持续状态,现陈某才主张权利,其该项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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