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2025-06-10    来源:中国政府网

6月3日,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条例》明确,政务数据是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数据;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设限阻碍共享。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详见: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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