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储备土地 (以下简称“储备土地”) 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是对土地储备业务及相应的资产实施监测监管的重要平台。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土地储备有关信息,维护所有者权益,部对监测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报土地储备有关信息
(一) 调整填报范围。
储备土地即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各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委托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以及各类开发区 (园区) 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含前期开发) 的储备土地纳入统计范围,进行全口径统计和管理。
具体文件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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