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
在从国家层面的行政监管规制看,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公布的《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系《稀土管理条例》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核心在于通过“总量控制指标”构建行政许可与监管的闭环机制。而“违法行为查处层级上报”与“行政处罚后核减下一年度指标”的联动设计,突破传统单一处罚模式,将行政惩戒与资源配置权挂钩,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既避免过度惩戒,又强化规制威慑力,为战略性资源“保护性开发”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路径。
地方层面的实践则凸显行政服务优化与合规监管的协同。江苏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无感”服务系统,本质是行政许可流程的“集成化再造”——将压覆查询与用地预审两个独立行政程序合并,通过政府主动调用区域评估成果替代企业申请,既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条“高效便民”原则,也体现行政给付的服务属性。黑龙江萝北“中国石墨之城”的打造与甘肃绿色矿山建设,则涉及矿产资源用益物权与环境义务的平衡:萝北石墨作为战略性矿产,其开发需遵循《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关于“保障国家战略需求”的规定,而“近零碳园区”规划则对接《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甘肃通过“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库”实现行政激励与市场机制结合,其“授信+贷款”模式本质是将环境合规与信贷支持挂钩,符合《绿色信贷指引》的监管导向,而绿色矿山动态管理系统的建立,則填补了“重创建轻维护”的监管空白,使环境合规义务从“一次性创建”转为“持续性履行”,强化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陕西省煤矿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强调的“主体责任落实”“重大灾害普查治理”,直指《安全生产法》的核心要求——根据该法第四条,煤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国际矿业动态中的法律关系更趋复杂。澳大利亚矿企在南非开采金矿,涉及国际投资法与东道国矿产规制的交叉:南非作为矿产资源主权国,依据其《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对金矿开采享有审批权,澳大利亚矿企需通过申请采矿权获得用益物权,而9000万美元投资可能受《澳大利亚—南非双边投资协定》(BIT)的保护,若未来南非出台限制性政策,企业可依据BIT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主张权利。俄罗斯提高“三稀”金属产量的计划,本质是通过行政规划引导产业布局,其“建设国内加工能力”的目标可能涉及关税壁垒与进出口管制——根据WT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俄罗斯若对“三稀”金属出口设限,需证明该措施符合“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而国内加工企业的设立则需遵循俄罗斯《公司法》《矿产法》的市场准入要求,避免因行政干预过度构成“非关税壁垒”。
综上,系列新闻所涉法律问题呈现“多维化”特征。对企业而言,需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在国内层面,既要遵守总量调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行政义务,也要善用“无感查询”等便民措施降低合规成本;在国际层面,需精准把握东道国法律与国际规则,通过合同条款与投资保护协定防控风险。对监管部门而言,需在“严格规制”与“服务优化”间保持平衡,既通过闭环监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又通过流程再造与激励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而律师在其中可通过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专业服务,为产业健康发展与国家战略落地提供法律支撑。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