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传统和弘扬创新,是文明进步的两大基石。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幅员辽阔的疆域,共同造就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1]然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随着工业革命走过蒸汽机时代、电气化是的、信息化时代,来到智能化时代,数字经济席卷全球,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被新技术、新风尚所取代。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求我们既要拥抱新时代的浪潮,又要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都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要求[2]。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内核的无形性,很大程度上需要以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而新技术造就的数字经济,在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不论是出于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客观需要,还是为了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国文化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依据,非遗的定义、种类、保护措施等均在其中体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种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包括:
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⑤传统体育和游艺;
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非遗定义和种类规定,是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吸收为国内法的结果,在《公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 非物质性
《公约》前言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三者并列[4],显然是为了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同时包括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和场所,但核心的保护客体仍是非物质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高度重合,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紧密联系。[5]
2. 人类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人类的智慧创造的文明,不论是语言、艺术、民俗,还是人们在观察自然界和宇宙后总结的知识和实践,都是人类为了适应环境与自然,为了生存和生活创造或者总结出的文化,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3. 传承性
由于过去存储介质和传播途径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民族、家族或相关群体世代传承的方式保留下来,口传心授、代代相传是常见的流传途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地域也高度依赖该民族、家族或相关群体的聚居与迁徙。
4. 活态性
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与相关群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的需要借助人类的活动才能表现出来,传承也需要借助动态的语言和行为。另一方面,随着自然环境和生产力的变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传承,随着相关群体的范围和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在不断更新迭代。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台湾省外,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3610项,其中民间文学251项、传统音乐431项、传统舞蹈356项、传统戏剧473项、曲艺213项、传统美术417项、传统技艺629项、传统医药182项、民俗492项,以及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66项。[6]同时,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也是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任重而道远。
1. 非遗产业与现代生活融合有待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传统文学、艺术、技艺、医药、民俗等,基于其传统性,必然有许多已经不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需求。例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动漫、短视频等新型娱乐方式的流行,必然导致大多是城市人群特别是青年人群不再欣赏一些地方曲艺、戏剧;机械化制造业的发展,必然导致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因为过于依赖匠人技艺,无法快速大规模生产而失去市场竞争优势;西医由于更标准化、更易学习和普及,必然导致一些优秀的传统中医诊疗法的无法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
因此,人们接触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更多是在文旅情景下,作为文旅项目参观体验,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销售,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的非遗并不多。
2. 非遗传承人才后继不足
由于非遗产业与现代生活的联系不够紧密,加上非遗学习和传承通常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相较于现代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传授的知识、技术或艺术,学习非遗的投入产出比较低,且许多家族性非遗技艺外人难以接触,导致年轻的非遗传承人才严重匮乏,不足以支撑非遗传承和相关产业发展。
3. 外部行政扶持无法取代内生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存和保护两种不同的处理态度。对于普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已经难以融入现代生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即真正作为遗产保存,不进行传承和传播,仅作为历史资料留存。而对于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能够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7]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我国提供了多种扶持方式,主要包括:给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场所、经费等支持,组织调查、整理、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宣传、展示,扶持非遗的合理开发利用等。
虽然行政扶持为非遗的保存、传承和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始终是外部力量,而非遗项目众多,外部行政扶持不可能长期贡献于某一项或某几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非遗产业的长久、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靠其内生动力,否则一旦行政扶持弱化,非遗产业必将受挫,影响非遗传承和传播。
注 释
[1] 林青:《习近平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论述及其时代价值》,《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19年12期,第24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前言:“……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
[5]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6]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s://www.ihchina.cn/#page5。
[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
[8]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1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参考文献
[1]林青. 习近平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论述及其时代价值[J].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19, (12): 20-27.
[2] 冯小青.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 知识产权, 2010, (5): 15-23.
[3] 李顺德.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J]. 江西社会科学, 2006, (5): 7-12.
[4] 蒋万来. 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 知识产权, 2015, (3): 3-11.
[5] 洪婧. 反思与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路径探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22, (1): 69-76.
[6] 易玲. 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私权保护价值、成效及制度调适米[J]. 电子知识产权, 2022, (2): 30-41.
[7] 严令耕,申俊龙,魏鲁霞. 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的现状和思考[J]. 江苏科技信息, 2021, (7): 78-80.
[8] 李宁,聂洪涛. 乡村振兴战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业开发中的法律困境与对策[J].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2021, (3): 12-20.
[9] 杨敏石. 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李江. 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以民歌“花儿”为例的分析[D]. 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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