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为全面总结福州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的实践经验,彰显司法服务区域经济成效,从近五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遴选出具有示范意义的十大案例,这些案例集中体现出福州法院在司法担当、机制创新、府院联动、关联重整、刑破交叉等方面的突破性实践,为破产审判提供了可复制的“福州经验”。
案例一 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税协作降税债司法担当促共赢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原名福州福田制衣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服装加工、制造等,是福建省重点扶持的服装企业之一。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福田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发现,该公司的负债总额高达6亿余元,而该公司主要可分配资产为厂房拍卖款项,扣除银行抵押债权外,实际可分配的资金不到6000万元,其中税务局申报的税收债权近4000万元,因此在扣除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外,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约为3%,普通债权人对此不满,不愿配合推进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工作出现停滞。考虑到本案中税收债权占据较高比例,若能有效降低税收债权金额,可极大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为此,福州中院指导管理人结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查找当地是否出台适用于本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债权金额。在了解福州地区确有相关政策文件后,福州中院立即启动府院联动,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案,大幅降低了税收债权金额,实现了普通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财产分配方案顺利通过,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案件成效
福州中院在处置本案时,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通过积极挖掘税收优惠政策并适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有效降低了税收债权金额,提升了普通债权清偿率。最终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高了2.5倍,案件在各方债权人的顺利配合下圆满审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主动作为、充分沟通、有效协调,办案成效获得各方一致肯定的典型案例。一是用足政策优惠,实现各方共赢。本案彰显了灵活运用税收政策的重要性。福州中院在本案中指导管理人积极查找并用好用活福州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税收债权金额,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率,实现了各方债权的合理清偿,有力维护了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树牢“如我在诉”理念,避免机械办案。本案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对普通债权人因清偿率不高不配合推进破产程序的问题,不是机械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强裁”等方式强行推进程序,而是能够站在普通债权人的角度,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为提高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体现了司法担当。
承办人:杨以
编写人:杨以
案例二 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华老字号破而后立“青红酒”品牌焕新再生
受理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前身为福建省地方国营闽侯酒厂,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拥有完整青红酒酿造工艺,旗下的“青红牌”青红酒是福建省唯一的“青红酒地理原产品”标识产品。2018年12月6日,宏盛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闽侯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闽侯法院”)申请重整。2019年3月13日,闽侯法院裁定受理宏盛公司重整一案。经确认,该案普通债权总额约9000余万元,而宏盛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机器设备、存货、1项发明专利、12项商标权、存款35万余元,资产评估价值600余万元,变现价值不到500万元。若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评估价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2%,按变现值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不到1%。重整过程中,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公开招募的重整投资人自愿继续追加重整资金以提高债权清偿比例。2019年12月2日,管理人向闽侯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2019年12月24日,闽侯法院裁定批准宏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恰逢特殊时期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无法如期执行重整计划。闽侯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宏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予以延长。现宏盛公司已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案件成效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重整投资人依约投入重整资金,职工债权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翻倍,且部分员工返聘回岗,解决员工就业问题,成功挽救了“中华老字号”企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利用重整制度,防止传统酿酒技艺流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中华老字号”重新焕发活力的典型案例。重整期间,为降低共益费用,提升重整成功率,闽侯法院指导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上千口酒缸进行整合,缩减租赁场地面积,降低租赁成本,有效减轻破产企业负担,为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同时,闽侯法院还通过与福州市三坊七巷管理委员会、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助力破产企业成功续租了位于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三坊七巷”的门店。这一门店不仅是企业的重要经营场所,更是展示“青红”品牌文化底蕴的窗口。“三坊七巷”门店续租成功,为企业重整后的市场复苏提供了有力支持。破产企业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恰逢特殊时期,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重整任务,为避免因此导致企业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闽侯法院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为企业争取了恢复时间。通过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降低共益费用、续租门店、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等举措,不仅成功挽救了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品牌,还实现了多方的利益平衡,充分展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企业、保护文化传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承办人:陆毓微
编写人:陆毓微
案例三 福建财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探索跨区协作延伸司法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省财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成立于2006年,系一家以餐饮、住宿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16年,财富公司因在湖南永州成立长投公司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导致资金链断裂,债权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受理财富公司破产案后,其长投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长投公司的管理人未按破产法相关规定,向财富公司公开破产清算的相关信息以及分配破产财产。后经福州中院数次与当地法院以及长投公司管理人当面和电话反复耐心沟通,长投公司管理人最终向财富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分配。经分析,财富公司资金链断裂系因盲目投资外地房地产项目,其自身主营业务发展仍较为健康,具有和解或重整的价值,故福州中院逐一梳理债权人诉求并平衡各方利益,指导管理人起草和解协议草案,最终债权人表决通过了破产和解协议。
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福州中院还召集债务人股东和管理人进行座谈,详细分析了公司对外投资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防范企业多元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题指导,避免破产企业再次因盲目对外投资陷入危机。
案件成效
该案通过跨区域协调,打破异地破产信息的壁垒,查明案外人债权已在长投公司破产程序中全额受偿,成功避免同一债权人在两个破产案件中的重复清偿,为全体债权人挽回损失达6000余万元。积极协调外省法院并向长投公司管理人充分释法析理,为财富公司争取回破产财产68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财富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长投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积极促成财富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实现从破产清算向和解的平稳过渡,挽救了企业运营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对破产案件的指导效能,创新跨省破产协作机制,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探索跨地区司法协作模式。通过跨法院协作主动对接异地司法机关,以向当事人和长投公司管理人释法析理、现场调查等方式,畅通异地破产信息沟通渠道,为探索跨区域破产案件协作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诠释为民理念。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福州中院没有止步于案件审结,而是主动作为,召开座谈会,与债权人和管理人深入交流,精准剖析对外投资合规问题,专题指导防范法律风险。此举不仅助力破产企业避免重蹈覆辙,更体现了法院心系企业发展,将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到每一个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中。
承办人:唐宇恒
编写人:唐宇恒、江磊
案例四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首创“1231”机制助力上市公司市场化重整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前身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6年成为在A股上市的全国首家IT企业,家用电脑销量曾在全国排名第二。但从2018年开始,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和内外部环境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实达集团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12月31日前如果不能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净资产转正,实达集团将被强行退市。2021年2月,债权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申请实达集团破产重整。2021年3月,福州中院同意对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为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重整程序,福州中院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协调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了证券监管、金融支持、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税收优惠等难点问题。严格把控重整程序中的各个关键节点,并依托福州地区破产审判辅助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办案。2021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州中院裁定受理实达集团重整案。2021年12月27日,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实达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案件成效
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1天,自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用时仅5天,成为全国范围内审理时间最短、执行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之一。通过“实达集团”破产重整案的高效审结,福州中院打造了“123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机制。其经验和做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推广,带动审理了一批具有规模效应、社会影响力和良好效果的破产重整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州地区第一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且是福建省内首个未经政府清算,完全由法院主导的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重整案。实达集团高效重整的经验做法可具体总结为“依托一项机制、协调两项程序、坚持三项重整原则、守住一条底线”,即“1231”破产重整工作机制。
“依托一项机制”,即高频深度互动的府院联动机制。福州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牵头金融局、证监局、区政府等召开府院联动协调会十余次。针对企业资金紧张、原实际控制人财务报表存在违规受到证监部门核查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协调证监部门加快审查速度,推动解决证券监管难题;针对国有企业债权人请求100%清偿债权的问题,协调争取当地国资委支持,促成国企债权人让渡部分债权换取全局利益,避免案件走向破产清算风险。
“协调两项程序”,即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紧密衔接。福州中院要求管理人提前制定每周的工作计划表,及时对管理人履职工作给予必要指导、把关和监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在限定期限内呈报上级法院的同时商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行政报批流程,缩短报批用时,为实达集团重整争取到宝贵时间。
“坚持三项重整原则”,即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重整原则,寻求最优重整方案。福州中院打破路径依赖,尊重市场规律,在引入重整投资人时,不限于短期“摘帽保壳”的要求,而是注重把握重整实质,结合企业自身优势最终引入了能与实达集团原有业务形成优势互补的投资人,从根本上恢复持续经营和创造盈利能力。二是坚持法治化重整原则,保障重整各方意思自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寻找意向投资人,由债权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共同推荐并最终确定管理人,同时引导破产各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符合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三是坚持信息化重整原则,实现重整便捷高效。针对债权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公司资产及分支机构分布于境内境外,股东人数众多,重整期间存在沟通难、开会难、投票难的问题,依托福州地区破产审判辅助系统,实现各方主体之间即时、全面的互动交流,极大节省了重整时间,有效提升重整效率,节约重整成本。
“守住一条底线”,即信息披露与廉政风险防范底线。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分阶段信息披露的要求,福州中院在每个关键节点督促债务人和管理人充分、准确、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风险提示,引导出资人和中小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重整期间共发布各类公告86份,风险提示19次。同时,高度重视保密纪律,确保各方在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严格禁止内幕交易,确保重整过程风清气正。
“1231”破产工作机制的高效运用,使实达集团从根本上恢复了持续经营能力,改善了盈利能力,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坚强的司法保障。此外,福州中院还根据本案的预重整工作经验总结出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程序指引(试行)》,为破产重整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承办人:唐宇恒
编写人:郑鋆
案例五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执破直通”探“破”“立”之道存续式重整化虚为实
受理法院:仓山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公路公司或债务人”)成立于1987年,经营历史悠久,主营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2021年至2022年期间大量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仓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仓山法院”)通过“执破直通”机制由破产团队对该企业预筛查后发现,该公司具有终本案件多、劳动债权多、资产难以处置、但具备可持续营收能力、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市场地位等特点,有希望通过破产程序化解执行僵局,遂在征求相关债权人意见后启动执转破程序。2022年9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省二公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仓山法院审理本案。
省二公路公司经营模式多样,涉及省内外众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法律关系复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持续性进行民间融资,民间借贷债权占申报债权比重较大,涉及人数众多,持续周期长,债权总额近50亿元,债权人200余人,职工140余名。但公司可变卖资产极少,除兑付周期无法确定的拆迁权益外无大额可供偿债资产,破产清算预估清偿比例较低,与债权人预期差距较大,债权人之间分歧意见大。为盘活资产,提高偿债能力,仓山法院指导管理人结合债务人基本情况,针对较高级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有的可持续营收能力、市场稀缺性等特点,不局限于传统有形资产处置变卖思路,拟定了包含资质变现的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省二公路公司进行重整,以及是采用整体重整模式还是采用区分资产分别处置方式进行重整的模式征集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参会债权人中过半数同意省二公路公司进行重整。随后,管理人草拟了《预重整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整体重整模式及对应的《预重整方案》获得各债权组表决通过。2024年7月10日,仓山法院裁定,对省二公路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案件成效
本案采取存续式的重整方式。在清算程序中,成功实现建筑资质续期,提升重整股权估值4000万元,为后续重整提供了可能。同时运用“预重整”模式前置部分重整程序,在前期做好意向投资方招募规划、预重整方案论证和制定、债权人预表决等工作的基础上,实现“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有效缩短了办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6个月以上,普通债权获得清偿金额提升40%以上,化解执行积案100余件。
典型意义
省二公路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在“六稳六保”政策指导下,运用“执破直通”机制,依托理念融通、程序融通、队伍融通、经验融通、效果融通的“五融通”工作模式,高效转换执行、破产、和解程序,推动破产建筑企业资质续期保值、公司股权溢价出让,实现优质无形资产再利用和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的成功案例。一是理念融通、程序融通,通过旧案管理中心对终本旧案移送破产的精准碰撞识别,打通执行与破产的程序界限,提前发现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将省二公路公司系列案件精准转入破产程序。在实质化解后端执行积压案件的同时有效预防前端新产生诉讼执行案件,将“终本清仓”与“源头治理”结合到“执破直通”工作中,实现破产一案、化解一批、清理一片。二是队伍融通、经验融通,发挥“执破直通”合议庭一案一策和解重整机制。合议庭法官与管理人定期会商交流经验,探寻盘活建筑企业的解决之道,针对建设工程资质与企业“强绑定”的特点,借鉴公司股权并购重组的理念,将建设工程资质的市场流通价值纳入股权定价,一方面通过出让破产企业股权引进投资人继续经营实现企业主体存续、建设工程资质的再利用,另一方面获取溢价后的股权对价以最终实现提升债权清偿率、化解巨额债务的目标。省二公路公司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充分证明了仓山法院“执破直通”“五融通”工作模式的制度优势,也为办理同类建筑企业破产案件重整积累了宝贵经验,最终实现办理破产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融通。
承办人:陈金垚
编写人:陈金垚
案例六 福建冠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府院联动护航清算转重整筑基
受理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法律团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海海运”)于1990年成立,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海造船”)于2006年成立,曾分别是福建省最大的民营海运企业和造船企业。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际、国内沿海以及港澳台航线运输。冠海造船还建造出福建省单船吨位最大(8.03万吨级)的散货船,拥有3万吨级、5万吨级、8万吨级船台,2011年产能达到顶峰,建造船舶总载重达45万吨。自2013年下半年起,冠海系公司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最终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停止营业。停业后,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也无法清偿债权人债权。数百名债权人讨债无果,陆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大量诉讼案件。2019年4月16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江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冠海造船、冠海海运破产清算。冠海造船、冠海海运破产案件涉及近4000名债权人,债权总额高达27亿元。其中,2000名债权人的债权在15万以下,且年龄多在50-70岁之间,给信访维稳和债权清算带来极大压力。
2019年7月5日,连江法院采用政府清算组转为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将冠海造船、冠海海运清算组指定为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先行在清算阶段通过报刊、媒体等多平台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方。2020年8月起,连江县政府、连江法院、管理人多次前往各意向投资方进行实地走访,并根据走访情况及意向投资方的意见建议,制定并优化招募重整方评审细则。在选定意向投资方后,管理人迅速启动预重整计划预表决程序,为后面成功重整奠定基础。2023年7月11日,连江法院受理对冠海造船、冠海海运的合并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程序中,面对债权多、信访压力大等难题,连江法院通过府院联动的形式,由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牵头负责,统筹各个单位落实责任,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全面覆盖,通过先行发放职工工资的形式,保障了职工债权人的利益,极大缓解了信访维稳压力。
2023年8月3日,冠海造船、冠海海运合并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进行了分组表决。在该次会议上,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8月24日,连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至此冠海系公司重整案顺利审结。
案件成效
冠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总额27亿,债权人近4000人,职工200余名。其成功重整实现了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15万以下100%清偿,普通债权15万以上按6.5%清偿,累计清偿金额达6亿多元,均已执行完毕。历时四年艰难重整的冠海系公司顺利“破茧重生”,焕发全新活力。现冠海系公司已恢复生产,船舶订单已排至2026年,企业真正的实现了从“破”到“立”。
典型意义
福建冠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是府院联动、携手挽救企业的生动示范,创新适用“预重整”,为企业涅槃重生筑基护航,其成功经验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一是政府成立专班。在冠海系公司破产案件中,连江县经济开发区作为破产案件日常处理机构,专门统筹各项工作,并落实具体成员单位职责,各镇街、部门群策群力、通力协作,专题协调内容、系统分析风险、统筹制定方案,为案件整体依法规范、平稳有序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二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案件立案后,连江法院选择将该案的政府清算组转为管理人,为后面案件的审理、重整方的选任、征信修复、税费减免等奠定基础。同时,政府和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案件进展,商讨问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三是妥善运用“预重整”模式。根据债权人、管理人的申请启动预重整,前置部分重整程序,管理人做好意向投资方招募、预重整方案论证和制定、债权人预表决等各项工作基础上,在清算阶段先行引入重整投资人,实现清算转重整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冠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的成功审结在发挥破产制度效能,护航地区经济发展上,充分彰显了府院联动机制优势。
承办人:程菁
编写人:程菁
案例七 福建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附条件续建、按现状处置”新思路盘活烂尾楼
受理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超公司”)成立于2003年。同年,康超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志信广场烂尾楼资产,后该烂尾楼更名为康超大厦。康超大厦复工续建工程中,康超公司对外预售康超大厦大部分房产并抵押部分房产,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08年再次烂尾停工。由于康超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康超大厦被多地法院多轮查封,又因康超大厦烂尾多年,且被占用难以腾退,多次司法拍卖均无人问津流拍,执行陷入僵局。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受理康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康超大厦重复烂尾的背景及处置困难的原因,为平衡各方利益、加快处置速度、提升续建成功率,监督指导管理人制定了“附条件续建,按现状处置”的《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指导管理人制定《康超大厦购房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审核认定规则》,解除非消费性购房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引导有异议的购房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商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跨区两级府院联动机制,为康超大厦续建、清退、税收清缴等各项疑难问题提供解决路径。2024年1月12日,康超大厦拍卖成交。2024年6月,因部分非法占用人强力阻挠、拒不搬离,鼓楼法院开展康超大厦腾退专项执行行动,成功清退康超大厦并交付买受人。目前,买受人已接管康超大厦,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复工续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案件成效
康超公司破产清算案,盘活不动产面积23862.33平方米,盘活资产10025万元,72笔债权权益获得维护,40余件关联执行案件得以执结,在带动执行积案清理的同时,让破产房企有序出清,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康超大厦的成功处置,不仅让历时20年之久的烂尾楼盘重获新生,有效维护了社会民生与稳定,更是为今后此类资产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破直通”模式下,充分运用市、区两级府院联动机制,创新“附条件续建、按现状处置”的路径使“烂尾楼”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一是探索新型灵活府院联动,因“问题楼盘”非属破产法院辖区,破产法院积极与上级政府、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构建“问题楼盘”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现跨区域力量联合、信息联通、处置联动。二是创新破产财产处置,在存量可销售的在建工程难以变现,已丧失复工续建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附条件续建、按现状处置”整体带瑕疵拍卖方式,明确要求竞买人不仅要对竞得的在建工程复工续建,且对于已售未完工部分,在购房人缴纳续建费用情况下,完成复工续建并交付。该方式有效解决无续建资金难题,盘活烂尾楼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了政治效果、司法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所在地区其他问题楼盘的化解具有借鉴意义。
承办人:赵毳
编写人:祝思偲、卓垚磊
案例八 中钢系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实质合并重整机制运用破解关联企业僵局
受理法院:马尾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国有控股、外资参股的钢铁生产、制造企业,在福建省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5月11日,马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尾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中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计,债务人中钢公司的资产总额约4.6亿元,负债总额近6.9亿元,资产负债率148.62%。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6.37亿元,其中优先担保债权1.2亿元。经查中钢公司名下财产主要有国有土地、港口、码头、房屋、车辆以及生产线、设备、动产、知识产权等。清算期间,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钢公司存在关联,四家公司存在公司人格、财产、经营等方面高度混同情况,遂向马尾法院申请合并破产清算。马尾法院充分考虑合并破产重整能够有效盘活资产且促进企业再发展。遂于2018年12月召集四家公司及主要债权人举行合并破产重整听证会,各方均对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公司混同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进行合并破产重整。2019年2月8日,马尾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受理天尊公司、华钢公司、闽钢公司与中钢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用于处理各项债务并恢复生产经营。2021年3月5日,中钢公司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表决和协商,普通债权人组、有担保债权组、四个合并破产企业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其补充说明。2021年3月9日,马尾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债务人四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并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历时5年多的中钢系列关联企业破产审判画上圆满句号。
案件成效
中钢系企业合并重整计划将5.8亿元左右的重整资金用于偿债和企业后续经营,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00%获得清偿,10万以下小额普通债权100%清偿,10-50万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90%,50万以上普通债权清偿率达86%,远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率。同时,有效盘活港口、码头、土地等重要资产,推动破产企业和当地产业布局再发展。
典型意义
中钢系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充分借助国企的体制优越性,以府院联动机制作为牵引,积极探索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的新路径,破解了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僵局。一是建立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中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为福州市关联企业破产的实务探索积累宝贵经验,在合并破产重整中主要考量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经营混同等各种因素,并通过专项审计的专业方式确保关联企业混同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而尝试建立基本的合并破产审查标准和方法;二是突显实质合并重整的积极意义。通过实质合并重整有效出清落后关联企业,集中优质资产和先进产能,公平统一清偿关联企业所有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极大提升合并破产程序在保障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方面的作用,极大突出中大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积极效果。
承办人:沈镇友
编写人:沈镇友、陈海燕
案例九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共益债融资破局预重整困境跨省协同谱写重整新篇章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件概要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份”)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主营显示类产品、光电传感类产品、柔性线路板及应用产品、电子纸等,2008年2月20日于深交所主板上市。2018年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合力泰股份实施战略投资,成为合力泰股份控股股东。自2018年起,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通过股权投资、借贷、担保等方式对合力泰股份投入上百亿资金。2023年,合力泰股份陷入债务和经营危机,债务规模达170多亿元,如在2024年年底前不能达到净资产转正则面临强制退市风险,届时福建省国有资产将面临近百亿损失。为避免强制退市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破产重整是唯一可行之道。2024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同意合力泰股份启动预重整工作。预重整期间,福州中院指导临时管理人规范预重整共益债融资行为,批复许可合力泰股份在合计不超过5.07亿元范围内进行共益债融资,用于维护合力泰股份生产经营和人员稳定,以最大限度保障其重整价值。预重整期间,福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和合力泰股份参考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做法,以充分市场化的方式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工作,最终引入十二家业务投资人和四家产业投资人。在各级府院领导的重视和推动下,重整预案双条线呈报,先后获中国证监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4年11月22日福州中院正式受理合力泰股份破产重整案,同时通过跨省协调重整案件管辖权,受理合力泰股份下属重要经营实体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的破产重整,实现两司协同重整,推进整体化解合力泰体系债务风险及经营困境。2024年12月23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合力泰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1天,自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用时仅8天。
案件成效
合力泰股份重整案的成功审结,避免了企业退市,盘活资产49.04亿元,盘活不动产68.70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342人,保留就业岗位约2000个,化解债务275.36亿元,挽救国有资产110.12亿元。合力泰股份重整成功后,通用显示模组业务板块获得世界500强企业三星集团项目订单,合力泰股份旗下电子纸板块也有望在2025年内实现产能大幅增长。同时,合力泰股份业务投资人也将为公司带来智算领域新业务增长点。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州市首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案、首例许可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实施共益债融资的案件、首例跨省协调管辖实现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一是规范预重整共益债融资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融资只在破产程序中发生,但预重整阶段为维持企业生产经营、保全重整价值,往往更需要进行融资,而投资方考虑到企业已濒临破产,顾虑重重。本案突破性地将预重整期间融资赋予共益债性质,解决投资人顾虑。同时,考虑到赋予预重整期间投资方优先受偿权必然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产生影响,故法院要求,共益债融资方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同意且其所持有的债权额超三分之二普通债权额,实现共益债融资方案与重整计划的衔接,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意见,亦有利于引入社会资金,为危困企业续血。二是跨省协调重整案件管辖权,保障关联企业整体化解债务风险。为整体化解江西合力泰与合力泰股份的债务风险,统筹使用偿债资源让合力泰股份具备持续经营和发展的条件。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福州中院积极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江西合力泰重整案件管辖权。在取得吉安中院同意后,福州中院分别受理合力泰股份重整案与江西合力泰重整案,并指定同一合议庭进行统一审理,指定同一管理人为两个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分别制定两家公司的重整草案,分别表决,协调和推进两个重整案件的具体工作。该协同重整程序有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实现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一揽子化解整体债务风险。该案为跨省、跨地区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重整提供了可复制路径。
承办人:汪霞
编写人:汪霞、赖秋霞
案例十 福建人外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刑破交叉有益尝试严厉打击“逃废债”
受理法院:马尾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要
福建人外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外人公司”)于2017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其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福建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持股99.9%)。2023年,马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尾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人外人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36户债权人(均是自然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审核认定普通债权金额约2581万元。但管理人始终无法与人外人公司取得联系,未能完成接管工作,无法取得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管理人通过债权人反映的线索查询人外人公司名下账户,发现涉案债权人将款项转入人外人公司账户后被以“往来款”、“咨询费”名义转入第三方公司账户,此外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民事活动信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多个债权人以人外人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向管理人及马尾法院提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7月,马尾法院裁定驳回对人外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8月14日,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案件成效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众多债权人以企业涉嫌犯罪为由反对企业破产,情绪激动引发矛盾争执。马尾法院严格督促管理人认真履职,积极引导债权人详细报告债权信息,查明破产企业涉嫌犯罪的事实,避免了矛盾的激发。同时,人外人公司在破产前主动参与诉讼,破产后失联且拒不配合移交有关账册及材料,明显具有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嫌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和公安机关协同合作,各司其职,有效配合,从案件立案到移送耗时仅4个月,及时高效地避免债权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效防止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对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有力打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破交叉、有力打击“逃废债”的有益尝试,丰富了先刑后破的实务探索路径。一是债权人反映的“犯罪行为”与破产中管理人查明的“民事活动”存在重合。在本案中,管理人所查明的债权人都是支付影片拍摄“投资款”的“受害人”,人外人公司采取“诱导”方式让债权人支付“拍摄影片投资款”,收款后资金去向不明,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人外人公司将债权人投资款用于拍摄影片,众多债权人反映的企业行为指向一致。二是债务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破产企业经营事实内涵相同。本案中管理人查明涉案债权人与人外人公司并无业务或者其他工作往来,人外人公司也无其他“正常”的民事活动行为。可以初步判断人外人公司是借用公司名义进行犯罪活动,涉案刑破交叉的“同一事实”完全一致,采取先刑后破效率更高,对债权人意义更大。三是债务人公司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意图明显。人外人公司在破产前主动参与诉讼且要求调解,以调解拖延时间为转移财产做准备。在破产期间则故意失联,拒不配合移交有关账册及材料,明显意图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移送侦查能够有力遏制人外人公司“逃废债”的恶意行为和不良动机。本案明确了当企业实施的涉嫌犯罪行为与从事的民事活动存在“同一事实”竞合时,采取先刑后破程序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承办人:沈镇友
编写人:沈镇友、陈海燕
白皮书及十大案例原文详见:福州中院 | 福建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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