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的强化

2024-02-06  作者:郭萍、刘娇娇  

引   言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比,新《公司法》、《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履职的合规义务和风险带来了重大影响。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改事项,法律从业者均有文章介绍,本文仅就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范围进行梳理,以期引起公司“董监高”对法律变化的重视,减少因违规给公司和个人带来的责任与风险。

 

PART 1 董监高的资格

(一)资格要件

 新《公司法》第1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新增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和高管

1.事实董事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影子董事、高管

新《公司法》第192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PART 2  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一)新《公司法》下对忠实、勤勉义务的认定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PART 3 董监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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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简评和建议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强化,增加了董监高的履职义务和风险,但仍有内容需要立法、司法实务细化和完善,比如,多个法条中出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标准应如何评判?此次新《公司法》共二百六十六条,除了第五十三条股东抽逃出资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影子董事和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条款只约定了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具体的责任分额?承担责任后是否应追偿?这些问题有待新公司法实施后进行澄清。在新《公司法》《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修改内容之下,在本文简要地对董监高责任进行梳理后,我们提出以下浅薄的建议,以期减少因违规给公司和个人带来的责任与风险:

(一)完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减少履职风险

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任意约定的权利,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中完善公司董监高的工作职责、履职方式及岗位权限。如明确董事任期,新《公司法》第70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明确经理职责,新《公司法》第74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明确三会召开和表决方式,新《公司法》第24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董监高应在了解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范围、权限和履职流程后,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个人行为约束

董监高在经营决策、日常管理过程应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主动参与、了解公司周转运作、财务状况。如针对核实和催缴出资义务,董事应查阅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了解各股东应缴、实缴情况,对于未实缴到位的股东及时催缴;如针对违法违规分红和减资的责任,董监高应拒绝税前分红、拒绝无决议分红、拒绝公司从事违规减资行为。


(三)出现风险后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董监高在履职时出现承担责任的风险时,建议董监高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听取律师、会计师等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分析责任风险后提出的意见,从而能够更好把控风险,妥善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总之,本次新《公司法》出台,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倒逼董监高主动积极尽到勤勉忠实义务,从而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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