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中洞悉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024-10-29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公司李家沟煤矿井下506工作面因违规生产发生冒顶事故致21名工人被困,经相关单位紧急救援,截止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困人员全部搜救出地面,但该21名工人已全部死亡。后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总工程师、矿长、副矿长,神木市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等9名被告人,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


分析

首先,在该案中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并由此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其次,通过前述对案件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直观地看到矿山生产过程中,不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尤其是作为企业生产的主要负责人,矿山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更是应当注意安全问题。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该案了解到,作为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山现场主管的矿长、副矿长)都应当将安全牢记于心,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行为严令禁止,发现违规生产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潜在安全风险的发生。作者提示,从该案中我们可以获悉的注意事项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就矿山企业而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定要监督企业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监督体系,建立明确的职责划分体系,将自身职责履行到位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对矿山承包方资质建立审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记录并进行整改。


二、就矿山承包方而言,承包方应当明确与矿山企业的权责划分,坚持履行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和要求,形成日常安全巡查汇报制度,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上报。同时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完善自身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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