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证人在线作证相关问题研究

2023-12-05  作者:廖炜冕  

摘    要

仲裁程序中安排证人线上作证的方式由来已久,2019年末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此种作证方式更是被大规模使用。证人在线作证固然方便了仲裁程序的开展,但实践中也不乏对该种作证方式可能存在程序违法进而导致仲裁裁决会被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疑虑。本文首先梳理了证人在线作证在我国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仲裁程序中证人在线作证需要遵守的规则,最后得出仲裁程序中证人在线作证并不必然导致仲裁程序违法的结论。

关键词:仲裁  证人  在线作证


01引  言

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扩散并持续至今,各地针对疫情发布的防控政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正常出行,各仲裁机构和案件当事人不得不尝试通过在线开庭的方式推进仲裁。一般的在线开庭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都有过先例,均不难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如果在线开庭涉及到证人在线作证的,由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仲裁裁决的结果,而线上开庭的仲裁庭又缺乏传统线下作证模式中对证人作证时的现场直接管束,从而导致实践中产生对证人线上作证的形式是否合法、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会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疑虑,进而使得仲裁庭在是否允许证人在线作证这一问题上陷入困境,本文拟从此问题展开研究。


02 在线作证在我国的起源及其发展

在线作证,或称线上作证、网络作证、远程作证等,是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证人不参加线下庭审,而是通过网络连接的方式进行远程视频作证。长久以来,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仲裁程序,传统意义上的“开庭”均要求裁判人员、各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参与人在线下进行面对面的审理。但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对快速解决争端的切实需求,在线作证乃至于在线开庭也随之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开始被使用,并逐渐扩大适用的范围,特别是2019年末全球范围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此种趋势进一步加快。


(一)在线作证在我国的起源

在民事诉讼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2001)第五十六条即规定有:“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1]在民商事仲裁层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于2009年发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委《网上仲裁规则》)被视为我国的第一部网上仲裁规则,[2]该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证人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作证,也可以决定证人以常规现场开庭的方式及其他适当的方式作证。”


仔细对比上述两份文件,可以发现二者对证人线上作证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区别:

《民诉证据规定》将证人“出庭作证”与“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两种作证方式并列,后者是指在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当事人都在现场开庭的情况下,证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方可例外地“不出庭作证”。与此不同,贸仲委《网上仲裁规则》则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线上仲裁程序,就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原则上“应当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网上开庭方式”,[3]此时,仲裁员和当事人都在线上参与庭审活动。既然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被视为“开庭审理”,那么证人同样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作证的,理应视为“出庭作证”。可见,就证人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或谓网络视频会议)作证这一方式,最高法院2001年的《民诉证据规定》与贸仲委2009年的《网上仲裁规则》对二者的适用情形存在一定的差异。


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可能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构建于传统的线下开庭模式之上,民事诉讼规则默认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证人均在线下开庭,只有当证人存在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作证时,才可以例外允许其“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且该种作证方式不能视为“出庭作证”。但是本文认为,随着在线开庭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展开,诉讼参与人员通过网络视频会议开庭与传统线下开庭均被视为“开庭”,此时证人同样在线作证的,理应也被视为“出庭作证”,而不应再将两者进行区分,并且厚此薄彼。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也在体现此种变化,笔者将在下文进行梳理。


(二)在线作证的发展

1、民事诉讼程序层面

在2001年的《民诉证据规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发布的一系列规定、通知等文件不断对证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的规定进行发展,并且逐步扩大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在庭审中的适用范围,本文梳理如下:

在线作证的有关法律法规.png


其中,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正式从法律层面认可2001年《民诉证据规定》规定的证人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的作证方式,并保留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2019年《民诉证据规定》顺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将2001年《民诉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七十六条,但实际规范内容并无变化。


虽然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该条规定作出了两个突破:第一,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参与庭审活动;第二,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进行的庭审活动也被视为“开庭”。这就意味着,2001年《民诉证据规定》以来的各种相关规定中将证人“出庭作证”与“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两种方式并列的模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也属于“出庭作证”。同时,允许当事人在线开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对证人在线作证可能违反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顾虑[4]——既然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参与庭审没有违反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在线作证也同样不会违反。同样,201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案件的庭审“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按照文义解释,此处的“庭审”理应理解为包含证人线上作证程序在内,尽管适用该规定的案件类型和管辖法院仍然有限,但最高法院再次将在线进行的庭审活动(包含证人作证)视为开庭。


最高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虽然是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性措施,但其比2015年《民诉法解释》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进一步,把“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视为“出庭作证”这一观点扩展到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正式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该规则最终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类型案件均适用在线诉讼的制度,并详细规定了在线诉讼的相关问题,包括证人在线作证的具体程序。


2、民商事仲裁程序层面

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制定时间较早,且制定后少有修订,至今仍尚未有类似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在线庭审、在线作证等相关规定,不过,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仲裁程序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内容。虽然目前《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尚未最终落地,但如上文所述,仲裁相较于民事诉讼更加追求便捷和效率,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仲裁法》的规定相较于《民事诉讼法》而言更为原则,其将具体的仲裁规则授权给各仲裁机构自行制定。而实践中,我国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已制定了证人线上作证、乃至所有庭审活动均在线上进行的相关规定。


其中,贸仲委早在2009年就制定了第一部《网上仲裁规则》,2015年的修订基本未对网上庭审、网上作证的相关规定作出更改,贸仲委仍旧认可仲裁庭审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进行,并且还特别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证人以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作证。


广州仲裁委员会也是较早明确规定在线庭审相关内容的仲裁机构,该会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就规定有仲裁庭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等方式进行网上开庭的内容,其2021年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同样规定有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等内容。深圳国际仲裁院虽然也较早明确规定在线审理的相关内容,但其对在线审理的认识则存在一个转变的过程,该院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将“开庭审理”与“网上审理”并列,认为后者与“书面审理”一样均不属于“开庭审理”,[5]但该规则附则部分的第六十七条又认为“网上开庭”属于开庭审理的一种方式,[6]前后规定明显存在矛盾。或许是意识到了上述矛盾,该院在2019年施行的仲裁规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不再将“网上审理”与“开庭审理”并列,并在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7]从而完全认可网上开庭等同于开庭审理,深圳国际仲裁院直至目前现行有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均遵循上述思路。


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其2022年施行的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首次明确开庭方式包括网上开庭,并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方式,指出仲裁活动中的一方、多方或者各方都能够在线上参与庭审活动。此外,该会还特别在其官网上就本次修订的规则进行说明,认为“实际上,网上开庭和现场开庭只是开庭的具体形式或方式不同,网上开庭同样符合‘直接言辞’原则”。[8]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2015年,尚没有直接规定在线作证或者在线庭审的相关内容,但是该会于2022年4月5日发布修订后的《在线庭审指引》规定,当事人、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开庭、听证和调解等活动。

在线作证的有关法律法规2.png

根据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和民商事仲裁程序中对证人在线作证相关规定的起源、发展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证人在线作证在两种程序中均已经取得广泛的认可,相关规定也在逐渐完善。其中,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已由最高法院出台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系统、完备的规定,但在仲裁程序中,由于《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证人是否可以线上作证,《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仅是原则性规定“仲裁程序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这不由得使仲裁参与人员尤其是仲裁庭产生疑虑:证人是否可以进行线上作证?证人在线作证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证人在线作证出现瑕疵是否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03 仲裁在线作证需要遵守的规则

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虽然分别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制度,但两种制度规定的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一致。[16]就这些事由来看,证人在线作证如有瑕疵,可能触发的应该是“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两种情形。就本文所讨论的证人线上作证而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指“证人作伪证导致裁决所根据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但是,证人作伪证并非线上作证必然带来的问题,线下作证同样存在作伪证的可能,至多只能说,线上作证可能会导致证人作伪证的概率上升。故此,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证人线上作证是否可能会触发“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一情形展开。


(一)“法定程序”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仲裁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做了解释,该条明确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也即,“法定程序”应只包括《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此外,按照司法实践中的观点,[17]对《仲裁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的理解,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8]该条相较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新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的情形,把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仲裁程序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三者置于同一高度看待,违反其中任一种程序的,即视为对“法定程序”的违反。只要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仲裁庭应予尊重,这体现了仲裁程序意思自治的特点。[19]


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第四庭编著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法院同样强调,“仲裁是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尽管仲裁要受司法的监督和支持,但并不影响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从仲裁法的规定,而不宜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除《仲裁法》明确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外(《民事诉讼法》的这些条文多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都不能适用于仲裁程序。所以,《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20]


综上,导致仲裁裁决可能会被撤销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之“法”,应指《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仲裁程序,而不包括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定。因此,仲裁审理程序中,仲裁庭无须遵守上述范围以外的民事诉讼规则,法院也不得使用上述范围以外的民事诉讼规则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合法,换句话说,违反上述范围以外的民事诉讼规则的仲裁程序,并不必然违法。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列举了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情形:

1. 没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2. 没有给被申请人答辩仲裁规则中规定的答辩期间的。

3. 当事人约定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4. 未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的。

5.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而未予准许,当事人未能出庭的。

6. 证据未向对方当事人展示的,但证据由其提供者除外。

7. 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的。

8. 仲裁庭未形成多数意见时未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的。”[21]


本文认为,上述情形中可能需要注意的是第3种,也即在线开庭是否属于“开庭”?根据上文的梳理,最新的《民诉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仍然将证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和出庭作证相区别,不将前者视为出庭作证,虽然这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定,但不排除在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合法时,会有观点认为在线开庭不属于此处规定的“开庭审理”,从而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比如,根据上文提及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的仲裁规则,网上审理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开庭审理,进而导致仲裁程序违法。同理,第5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仲裁庭不予准许并要求其线上出庭的,是否属于此处规定的“出庭”?


此外,由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列举并未穷尽所有可能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判断某一案件的证人在线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还需要结合《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考察当事人是否就相关事项有事前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一致意见来综合考虑。


(三)仲裁“诉讼化”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1、仲裁“诉讼化”的发展趋势

如上文所述,仲裁“法定程序”之“法”仅指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仲裁程序,而并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民事诉讼的规则并非当然适用于仲裁程序。”[22]但是,尽管仲裁是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一个单独制度,全世界范围内仲裁程序的“诉讼化”的问题却由来已久,[23]案件当事人、仲裁庭,乃至于负责审查仲裁裁决合法性的法庭,出于思维惯性,或多或少都可能将自己代入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之下。


仲裁“诉讼化”现象也不难理解——民事诉讼的规则历经大量司法案件的考验,并经过不断修改及解释,其较为完备的体系往往比仲裁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且其对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也更为全面。对仲裁庭而言,由于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最终可能会面临着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就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某一程序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时,选择直接遵照民事诉讼的相应规定进行决策对其而言明显更为更靠。或许是出于此种原因,仲裁程序中,尤其是对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相关问题的处理中,仲裁庭往往会倾向于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4]


2、仲裁程序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虽然民事诉讼的规定原则上不应适用于仲裁程序,但鉴于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且各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难以就纷繁复杂的所有程序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当仲裁庭面临某一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其作出决策的问题时,在不违反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规则的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具体到仲裁程序中的证人在线作证,即便是《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来通过实施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仲裁程序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而民事诉讼规则中确立的诸如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庭审、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同时在场等一系列制度,虽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其目的在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长久以来为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为了更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照适用这些规定。


不过,本文再次强调,即便仲裁庭未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则处理某一仲裁程序问题,也并不必然导致该仲裁程序违法,审查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标准只能是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程序规则。


04 在线作证并不必然导致仲裁程序违法

事实上,即便是线下进行庭审的仲裁乃至于诉讼,仲裁庭或者审判庭都难以确保庭内的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等没有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传输庭审过程,甚至于某些诉讼案件还会同步进行庭审直播,证人在传统的线下庭审中仍有可能通过实时通讯设备知悉庭审的内容,或者受到他人的影响。只是在证人在线作证的情形下,由于缺少裁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现场监督,以及证人往往处于其熟悉的场所内而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使得证人获悉庭审内容或者未能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的情况更容易发生。因此,在审查在线作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时,不能苛以比传统线下作证更为严格的标准。


(一)证人在线作证并不违反《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

虽然证人在线作证这一作证方式并未被最高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列为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但仍需要审查此种作证方式是否违反《仲裁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问题是,在线开庭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开庭”?按照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民诉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均未将证人在线作证视为“出庭作证”,那么,是否可以推导出在线开庭也不属于“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中的“开庭”?对此本文认为,近年来,《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一系列文件均将在线开庭视为开庭审理的一种方式,事实上已经抛弃了《民诉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将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和出庭作证区分的观点。并且,2019年来,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线开庭无论在诉讼还是仲裁程序中都已经广泛展开,在线开庭属于“开庭”已经为法律实践所广泛认可。因此本文认为,线上开庭完全可以解释为“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开庭”,而证人作证作为开庭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也同样可以进行“线上作证”。


可见,现行的《仲裁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非但没有“证人不得线上作证”的强制性规定,反而可以合理解释出《仲裁法》原则上允许证人线上作证。因此,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仲裁程序也没有约定证人不得线上作证的,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决定证人进行线上作证。


(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允许证人在线作证

本文前半部分已经对我国国内几个主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其相关指引进行了梳理,通过梳理我们发现,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上都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使用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案件庭审,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甚至直接明确规定证人可以进行线上作证。


同时我们也发现,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并没有相关规定,而是在疫情的影响下才修正或者单独出台规则允许证人线上作证。但本文认为,即便是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相关指引没有明确规定类似的内容,仲裁庭仍有可能选择适用在线作证乃至在线庭审而不构成程序违法。这是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对仲裁庭审的程序规定通常都较为简略,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保障其对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同时也给予仲裁庭较大的选择庭审程序和方式的空间,[25]而按照仲裁权理论的观点,仲裁庭具有仲裁程序的控制权、支配权,仲裁员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控制着仲裁程序的进行,[26]英国1996年仲裁法即有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程序”“在遵守当事人有权约定任何事项的原则下,仲裁庭可以决定所有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27]我国主要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都可见类似规定,如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28]、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项[29]、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30]、2022年2月21日修正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31]等。基于该等规定,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仲裁庭可以在不违反《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自行决定适当的审理方式,其中当然包括决定证人线上作证。但是,仲裁庭选择的方式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也即“保持独立和中立,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三)当事人的同意对证人线上作证合法性的影响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允许或者不允许证人线上作证的一致意见,无论该意见是事前还是事后达成的,仲裁机构只得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能否进行线上作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能否不顾部分当事人的反对意见,直接决定安排证人线上作证?


对此问题,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较为合理,值得参考,该规则第四条规定:“部分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对于仲裁程序而言,本文认为,若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能否进行线上作证没有事前约定、事后也并未达成一致的,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是否进行线上开庭应由仲裁庭决定,[32]但仲裁庭应考虑不同意线上作证的一方的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


05 结  语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包括仲裁活动在内的人类活动,尤其是同时满足稳定、便捷、低成本等要求的同步视听传输技术的出现使得仲裁审理方式发生了极大变化,但立法天然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在仲裁活动中已经广泛开展证人线上作证乃至线上庭审的现实下,《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尚未来得及作出修订。但是,在证人在线作证不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并且满足仲裁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给这些没有具体规则规制的仲裁实践活动提供合理性,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活动反过来指导仲裁法律的修订和发展,而非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一概否定证人在线作证等新现象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民诉证据规定》(2001)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范丽敏. 李虎:“网上仲裁第一人”[J]. 中国对外贸易, 2016(02): 42-43.

[3]见贸仲委《网上仲裁规则》(2009年)第三十三条。

[4]李峰. 司法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兼论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运用规则[J]. 现代法学, 2014, 36(03): 133-142.

[5]见http://www.scia.com.cn/index.php/Home/index/rule/id/798.html,2022年6月2日最后访问,该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或网上审理的,从其约定;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开庭审理。” 第五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或者进行网上审理。”

[6]来源同注5,该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二)当事人可以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在网上进行……(五)当事人约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通过仲裁院的网上庭审系统开庭审理……”

[7]见http://www.scia.com.cn/index.php/Home/index/rule/id/791.html,2022年10月13日最后访问。

[8]见http://www.bjac.org.cn/page/zc/guifan2019.html,2022年10月13日最后访问。

 

[9]见http://cn.cietac.org/index.php?m=Article&a=show&id=2744,2022年10月13日最后访问。

[10]见https://www.gzac.org/zcgz/36677.jhtml,2022年10月9日最后访问。

[11]见https://www.gzac.org/zcgz/63873.jhtml,2022年10月9日最后访问。

[12]见http://www.scia.com.cn/index.php/Home/index/rule/id/809.html,2022年10月13日最后访问。

[13]见http://www.scia.com.cn/index.php/Home/index/rule/id/814.html,2022年10月13日最后访问。

[14]见http://www.bjac.org.cn/page/zc/guize_cn2022.html,2022年10月13日最后访问。

[15]见http://www.shiac.org/SHIAC/notice.aspx?id=10726,2022年10月9日最后访问。

[16]分别见现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具体事由为:(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7]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特63号,该案审理法院温州中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将案件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终作出裁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9]张卫平. 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解析及调整[J]. 经贸法律评论, 2018(01): 104-118.

[20]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174-175.

[21]同注20,第180页。

[22]谢新胜.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现程序自治的路径[J]. 法学评论, 2012, 30(06): 64-71.

[23]宋连斌. 比照适用抑或特别规定: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谈起——兼及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及研究的“诉讼中心主义”[J]. 时代法学, 2004(05): 31-38. 丛雪莲, 罗楚湘. 仲裁诉讼化若干问题探讨[J]. 法学评论, 2007(06): 87-93.

[24]张健. 仲裁证据规则“去诉讼化”的法律思考——对我国《仲裁法》证据规定的修订提案[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18(03):39-43.

[25]章武生. 现代庭审理论在我国商事仲裁中的应用[J].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03): 147-160.

[26]乔欣. 仲裁权论[M]. 法律出版社, 2009:252.

[27]黄良友. 网上仲裁程序与正当程序[J]. 河北法学, 2011, 29(10): 156-161.

[2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29]《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022)二条第(三)项规定:“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30]《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31]《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程序事项,并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保持独立和中立,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32]不过,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有类似“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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