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率、增强仲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满足当事人和仲裁员实践需求,上海仲裁委员会在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增加第六十三条,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并对有关申请理由、申请范围、审限时长、决定形式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形成《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3月修订版)。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3月修订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七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含当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该修订版规则;此前已受理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亦可适用修订版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请见: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修订仲裁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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