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审结了快手公司诉重庆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快手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被告公司通过其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对指定快手账号的关注度及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等进行虚假宣传;假冒真人用户进行浏览视频、发布动态等活动;抹去视频作品原作者信息及水印,仅显示转发者信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虚假刷量、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的“养号”行为,扰乱了快手APP平台正常的用户数据信息。发布去掉原作者信息及水印的视频,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的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的自动化服务。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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