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资金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上缴,并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办法》规范了赔偿资金的使用、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上半年,安徽省已办理49起赔偿案件,涉及344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省财政厅将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协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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